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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
《房屋登记中有关房产测绘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草稿) 《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房屋内的花园,外立面全封闭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通往复式层,假层(阁楼)、夹层的楼梯预留孔,若设计作为建造楼梯通道专用时,计算建筑面积。 c. 在楼梯(楼梯间除外)中形成的中空部分,其面积超过5平方米时,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d. 机械车库、仓库(内部无结构层)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e.位于阳台结构内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计算建筑面积。 F. 突出主体外墙的凸窗或主体墙体内的凹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构相连)底板相连的窗台,有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 0米,应计算建筑面积。 g.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层高超过2.20m,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h.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数计算,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i.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 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多层,按多层计算)。 j. 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并与结构相联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 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房屋内的花园,外立面为不封闭的(主体结构以外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当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重叠时(即左右或前后错开),当重叠部分≥下层阳台面积一半时,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重叠部分下层阳台面积一半或上层顶盖投影进深1.00米时, 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全的阳台参照执行)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顶盖高于本层的无柱走廊、檐廊以及未封阳台等。 b.隔热层、闷顶,不计算建筑面积。 c.房屋主墙体外的保温层、防潮层,采光井及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d.广场式的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用的室外爬梯、挂梯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e.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不属结构层内)等单层房间。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部分,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g.用作公共休闲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h.房屋自然层内的阁楼(自行加建),气屋和房屋内用作通风、隔热、采光的天井、通天等。 i.最大进深1.0米未封闭的阳台。 j.高于本层地面的飘窗。 幢的确定与操作 房屋幢的确定:应为同期建造,并结合规划审核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与公安部门批准文件综合运用。 幢的确定与操作 特殊情形按以下操作: a.大型车库地下相通,地上不相通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地上各幢按多幢计算; b.以架空层相连的各幢房屋,其功能单独使用的,架空层上的房屋按多幢计算: c.底下裙房,裙房以上为(多幢塔楼)的房屋,应作为整体按单幢计算。但裙房以上的多幢塔楼,可作为不同功能区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a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电梯、提物井,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机电设备用房等; b.为本幢服务的变电(配电)室、泵房、消防控制室,地下室消防水池、大楼的监控室、值班警卫室、设备用房,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等; c.幢内共有的公共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共有楼梯、电梯、内外廊等; d.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2、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a.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穿过房屋的通道(多幢使用)等。 b.架空层内用于停放车辆或用作公共开放,绿化等空间部分。 c.裙房平台上连接各功能区的通廊或过道作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d.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e.大楼内不明用途的房间等。 共有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幢共有建筑面积仅限于幢内分摊,非本幢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约定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进行分摊计算;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参照本意见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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