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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地位及其性质

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性质及其地位 摘 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对后世思想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然而,在当代伦理学论坛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却似乎越来越被边缘化了。本文透过对当代西方伦理理论分类的分析,来挖掘其所以然的原因,并揭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独特性质以及该理论的当代地位。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伦理学 善观念 效果论 作为古希腊伦理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不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都给后人以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以为,只有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放到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主流,即效果论和道义论(义务论)当中,我们才能更清楚地看到其独特性及其在这一主流中的位置。本文就是想在这样的背景中来探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性质,以便显现其作为德性伦理学的独特性,同时也想从中得到一些对诠释古典儒家伦理学的有益启示。本文将聚焦于亚里士多德的善概念,旨在论证亚里士多德的善观念(或作“价值观”解)的性质是目的论但非效果论,而且他的理论系统建基于品德概念。当然,在探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时,我会直接引用《尼可马克伦理学》,也会参考一些当代西方伦理学家,例如A.麦金太尔—对亚里士多德的诠释。 一、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当代伦理理论的边缘 在一种道德理论中,究竟什么因素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根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人们可以在道德理论中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当问到在一个伦理学的架构中,什么样的道德判断最为基本的时候,我们就很可能得出义务论和德性论的划分。义务论伦理学把行为的正当性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判断,而德性伦理学则将德性看作最基本的概念。同时,义务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之间的区分又可以以道义论和目的论之区分来表达,前者可以进一步以善和正当之区分来表现。诚然,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不是这些分类本身,而是这些分类对于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意义。 诸种分类当中,目的论和道义论的分类似乎在当代西方伦理学中占主导地位。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看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道德理论的探讨。一般认为,伦理学中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是正当和善,罗尔斯正是采纳了这一观点,因此,他认为,“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大体上是由它怎样界定和联络这两个基本概念决定的”,这样,罗尔斯所采用的就是目的论与道义论的分类。罗尔斯屡次强调,他所诉诸的是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在他的正义论当中,正当被具体化为正义原则,这一原则独立于任何实质性的善观念。 下述一段话很浓缩地表达了罗尔斯对目的论理论的理解:“古典目的论理论之所以清楚简洁,大都是因为它们将我们的道德判断分成两类,一类是单独地界定的,而另外一类与头一类的关系是将其最大化。很显然,不同的目的论理论之间的区分,是由于它们对善概念的理解不同:如果把善理解成是通过不同的文化形式而使人类优秀品质得到实现,我们就会得到至善主义,就像我们在亚里士多德和尼采那里所看到的那样;如果把善界定成快乐,我们就得到快乐主义……我所理解的古典功利主义原则,是以(理性)欲望的满足来界定善的。” 基于对目的论的上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被罗尔斯划归为目的论,因为在罗尔斯看来,它也以善(对正当)的优先性及其最大化来界定道德,只不过善在这里表现为人类优秀品质的实现。同样被置于目的论的框架当中,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甚至是享乐主义伦理学之间的区分,相对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来说,就显得不是实质性的了。更糟的是,它们被认为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错置的,因为“从一开始,它们就没有正确看待正当和善之间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来谈论另一个对道德理论的分类,即麦金太尔的分类。贯穿麦金太尔对西方伦理学史的诠释的主题是,整个启蒙时代试图对世俗道德进行理性论证的计划,无论是以康德哲学还是以功利主义的形式出现,都失败了,且注定失败的命运,而这些失败之所以相似,并不在于其中的个别哲学家的论证不够令人信服,而是在于它们整个地抛弃了古典的传统——即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得到体现和累积、并且在中世纪的神学哲学当中得到发展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目的论传统。在脱离目的论思维方式的前提下,启蒙时代的哲学家们越是设法寻求道德的基础,就越偏离中心点及唯一的希望之点。麦氏声称,启蒙运动的当代后继者以及批评家们也无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深入观察当代道德论坛中充满了无结论及无公度性的争论这一失序状态,就可以肯定这一点。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麦金太尔与罗尔斯在道德理论之间所作的分类是怎样不同的。根据罗尔斯的分类,道德理论当中最为重要的区分在道义论和目的论之间;而根据麦氏的分类,最重要的区分在于亚里士多德式的目的论与其他所有形式的道德理论之间。本文的目的不是要去决定究竟道德理论该怎样分类才比较合理,而是要着重了解这一争论对德性伦理学在当代道德哲学中之地位的影响。麦氏的分类是与其渴望复兴“德性伦理学”内在相连的。自从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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