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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旅客及行李运送条款-CiLink
目錄
第一條 定義 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
第一條 定義
約定停留點是指除了起點及終點以外,於旅客行程中之班機時刻表所列或機票所訂定之停留點。
授權旅行社是指被航空公司指定為代理其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運輸機票之旅行社,或授權其代理他航業務。
行李是指旅客於旅途中所需穿、用、為了舒適或方便所攜帶的物品及個人的財物。除有特別指定外,否則均包括旅客託運及隨身的行李。
行李票是指記載旅客託運行李所運送之航段。
行李核對標籤是指航空公司所印專為核對託運行李的文件。
CAL是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或簡稱華航)
航空公司是指包括華航及其他開發機票之航空公司及所有載運旅客及/或行李之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的規定是指於此運送條款之外航空公司所訂之規則,並於開發機票時即生效,用以規範旅客及/或行李的載運,同時包括適用的費率。
託運行李是指航空公司負責承運並已開發行李票的行李。
聯票是指開發給旅客的一張機票必須和其他的機票合用始構成一份運送合約。
公約是指適用於運送合約的下列任何公約: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之國際運送統一規章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 Airat Warsaw,12 October 1929(以下簡稱為華沙公約)。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1975年增訂蒙特婁一號議定書的華沙公約。1955年在海牙修訂及1975年增訂蒙特婁二號議定書的華沙公約。1955年在海牙修訂及1975年增訂蒙特婁三號議定書的華沙公約。
損害包括死亡、傷害、遲延、損失、部份損失或其他由華航的運送或服務所引起的損害而言。
天數是指按日曆計算的天數,包括一週內的七天;若為知會旅客事情,則發通知的當天不算入;若為計算機票效期,則開票日及啟程日都不算入。
電子票聯是指電子搭乘聯或其他儲存於航空公司資料庫的有價文件。
電子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開發的旅客行程表/收據、電子票聯及或可適用於登機之文件。
機票搭乘聯為有記載搭乘區間(good for passage)之機票,如使用電子機票時則為電子票聯,指旅客有權搭乘所記載之航段。
旅客行程表/收據係指文件或電子機票之一部份文件含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第722f號決議案第六條6.2.1.7之規定及注意事項。
旅客是指航空公司同意其飛機載運除飛行組員及空勤服務員之外的任何人。
旅客存根聯或旅客收據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開發的機票的一聯,上面註明此聯由旅客持有。
中途停留是指旅客於其行程中有意的停留點,此點是事先經航空公司同意的起點和終點之間的一點。
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開發的「機票及行李票」或電子機票文件,其中包括契約條款及注意事項以及票聯。
隨身行李是指旅客託運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第二條 適用性
2.1通論
2.1.1除2.2-2.5之規定外,本運送條款適用於華航有償的運送旅客及行李。
2.1.2除華航於有關的契約或機票等另有規定外,本運送條款亦適用於免費票及折扣票的運送。
2.2進出美國及加拿大之載運
2.2.1進出加拿大之載運
本條款適用於兩地均在加拿大或一地在加拿大及一地在加拿大之外,惟僅限於加拿大境內有效的費率規章引用此條款方可適用。
2.2.2進出美國之載運
此條款不適用於1958年美國聯邦航空法所規範之航空運輸。
2.3包機
若是包機性質,則此運送條款僅限於包機合約以及包機機票引用此條款之情形下才適用。
2.4法律競合
本運送條款中的任何條款違反華沙公約或與其他法律、政府的規定、命令、或強制或禁止規定時,則此條款即不適用。任何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5運送條款優於航空公司規定
本運送條款與航空公司的規定不一致時,運送條款將優先適用,但在美國及加拿大則有效的費率規章將優先適用。
第三條 機票
3.1機票是契約的表見證據
3.1.1機票是航空公司與機票上所載姓名的旅客之間運送契約的表見證據。航空公司只載運持有機票,或持有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發出之證明已付清或支付部份票款的文件的旅客。機票屬於發票航空公司之財產。記載於機票內的契約條款係摘錄本運送條款中之部份條文。
3.1.2機票要件
除了使用電子機票情形之外,旅客需能提出依航空公司規定所開發之有效機票,且其機票包括所搭班機之機票搭乘聯及其他未使用的機票搭乘聯和旅客存根聯,否則航空公司不予搭載。若旅客提出的機票有毀損或已被航空公司或其授權旅行社以外之人變造過,則仍不予搭載。若使用電子機票,旅客需提出明確的身分證明及有依航空公司規定開發並儲存於航空公司電腦資料庫中的有效機票,否則航空公司不予被搭載。
3.1.3機票遺失等
若機票遺失或毀損或所提出機票未含旅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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