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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法治意识-恩施市红土乡公众信息网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法治意识 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也正是法律权威的来源所在。 信仰不会自发产生,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需要我们精心培育,在人民调解等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培育,培育民众的也培育我们自身的信仰。 当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公众会尊崇和敬畏法律。形成尊重和追求并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执行法律的自觉品质。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也就会形成。 定义: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良俗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活动。 什么是法治意识 所谓“法治意识”,应该至少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规则意识。《吕氏春秋·审分览》引用慎子的话说道:“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而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 这段话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只兔子在田野里奔跑,上百个人在后面追着要捕它,这不是一只兔子够100人分,而是这只兔子还没有确定归属。由于归属没有定,就是最道德的尧也会这样做,更何况一般人呢?但是在市场中,到处都摆着正在出售的兔子,过路的人连看都不看它一眼。不是人们不想要兔子,而是这些兔子的归属已经确定。归属确定了,即使是最不道德的人也不会去争之。因此,治理天下国家,在于确定各人的职分。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众人都知道大街上虽然有多兔子,但是大家都不去看,为什么?因为兔子的归属已经确定,大家已经知道是不能随便拿的,因为那是“禁止”的,换句话说违反规则的;野外的兔子,大家争相追逐,是因为这种行为是没有被“禁止”的,是规则“允许”的。这就是规则意识。 什么是法治意识 其次,权利义务意识。知道法律禁止了什么仅仅是法律的一个层面,就像上文中,大家不拿集市上的兔子,就是这个层面的规定;在法治社会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公民被“允许”的行为。因此,明白法律公民什么行为被“允许”,是法律的第二个层次。上文中,大家追野外的兔子,就是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被法律“禁止”,是被“允许”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公民有这个“权利”,这就是权利意识。关于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我就不啰嗦了。 什么是法治意识 第三,程序意识。在法学专业领域,有一句话叫“程序正义重于实质正义”,足以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应该说,现在人们对程序的重要性已经大大提高了。比如说,按规定在发展党员、干部任前、推优评选等方面要进行公示,倘若某人缺乏了这个程序,那么大家都会怀疑这其中有猫腻,应该说这种怀疑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你缺乏了必要的程序! 或许还有人怀疑,我们设置那么多程序的条条款款,是不是不利于警察破案打击违法犯罪呢?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有这种问题。但是我们转过来一想,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如果不被正义的程序所约束,其危害性将远远大于一般的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分子只是分散的个体,而执掌某一项公权的警察、法官等等(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则是一个个庞大的群体。还因为法治的终极目标首先是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才是社会的稳定秩序。 什么是法治意识 第四是资源意识。整个社会的法治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也要节约法治资源。之前有很多“一元钱官司”被炒得沸沸扬扬,评论大多认为,国人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本人以为这最多反映了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还算不上法治意识。试想,大家都为一元钱诉诸法庭,那我们的法院不是得招人、买车、修楼……因此,个人以为,一个经济社会中的理性的人是不会动辄诉诸法庭的,因为,在法庭之外,我们还有调解、谈判、仲裁…… 因此,本人归纳为:所谓法治意识,就是在以法律制度为主要调节手段中的国家,公民通过成本核算,依靠正当的途径,合法维护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意识。 有一个村支部书记常有“是没打得好”这样一句话挂在嘴边。我这几年感受到的就是这个村民的风是相对较差的。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往往直接影响着村民的法治意识。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法治意识 1、规则意识。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解读: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是核心:不得强制其接受调解内容。????(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解读1:不违法是前提,否则达成的协议也没用。比如说我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就对“私和命案”严厉禁止。现在也是这样,刑事案件是不适用人民调解的。解读2:该纠纷涉及哪些法律法规,该怎样适用,这些是需要我们在具体调解中要准确把握和随时学习的的。前不久,有个村干部调解山林纠纷时放着由政府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不看,第一句话就是要“把界搞直”,这就违背了我们的基本规则。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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