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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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公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複查勘檢標準 102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應依102年1月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設置。 97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應依申辦建造執照當時適用之建築技術規則及97年7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改善。 97年6月30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應依認定原則第9點規定檢討改善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種類,檢查標準依第10點規定之改善原則辦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依102年1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改善。 適用上開第三點之建築物,若無法依認定原則第10點規定改善者,得依第11點規定之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送建管處提報「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 * 壹、適用本原則應具備條件(1): 建築物應為本原則第9點規定所列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建築物應於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 既有非公共建築物無須檢討無障礙設施,例如托嬰中心等。 既有公共建築物應檢討無障礙設施。 設置項目:依本原則第9點規定。 設置標準:掛件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 * 壹、適用本原則應具備條件(2): 應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且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困難者,始得適用本原則第10點放寬規定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軍事管制。 古蹟維護。 自然環境因素(如山坡地)。 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 * 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 建築物於97年7月1日以後新建、增建或掛件申請建造執照者,應依掛件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不適用於本原則。 建築物於97年7月1日以後辦理改建、修建者,應依掛件申請當時(即現行設置規範)之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若設置確有困難時,得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 * 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 101年以前既有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做為公共建築物使用者,應依掛件申請當時(即現行設置規範)之法令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但若設置確有困難時,得依本原則第10點規定辦理或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 * 壹、符合本原則之特殊情形: 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新申請立案之公共建築物,應依掛件申請當時(即現行設置規範)之法令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但若設置確有困難時,得依本原則第10點規定辦理或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請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 * 貳、本原則之適用時機(1):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擬依本原則第10點之部分放寬規定改善時。 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擬依本原則第11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或無障礙審查小組審核時。 * 貳、本原則之適用時機(2): 96年6月30日以前之公共建築物已依85年11月27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擬視同具替代性功能時。 公共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時。 * 參、既有公共建築物(增列部分)適用範圍: ☆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9點(內政部 101.11.16修正) 肆、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組成: * * 臺北市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 主管建築機關 3人(含都發局、建管處) 主管社會福利機關 1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2人 身心障礙團體 7人(含肢障、視障、聽障及脊髓損傷等障別) 專家學者 2人 肆、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資格: * * 伍、無障礙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權責: 無障礙設施改善及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 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臺北市新建大型公有建築物或活動場所時,應依「臺北市政府新建大型公有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諮詢方案」備齊書圖文件,報請無障礙改善諮詢審查小組諮詢。 * 陸、無障礙審查小組之審查決議效力: 無障礙審查小組辦理替代改善計畫之咨詢、指導、認定及審核,得視個案需要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之適用。 無障礙審查小組對於替代改善計畫有特別核定改善期限時,應依核定之審查決議,於改善期限前改善完成。若逾期未改善完成,替代改善計畫視同無效。 * 柒、增設坡道或昇降機之放寬規定: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20平方公尺。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之說明第2點第8項亦有規定,依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昇降機間及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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