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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统计方案-社会司-内政部
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主計處台(八十)處仁七字第一○八七三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主計處台(八十九)處仁七字第○三○○八號函修正發布 壹、總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公務統計之編報及管理,配合業務進行,訂定本方案。 本部公務統計除統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方案辦理。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確定本部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程序,並明確劃分統計單位及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確實的公務統計資料,以表達施政績效,用為決策、擬訂計畫之參據,並供各界運用參考。 三、本方案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為實施範圍。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所辦公務,凡可以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及程度、工作之效率、每單位之公務成本、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範圍。 五、本方案依照下列原則訂定 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之統計項目,對具有經常性及考核性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 前項規定之有關普(調)查統計、比較分析、各項比率、預測、名詞、定義及分類之研修訂等統計項目,不屬本方案報表程式範圍。 納入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統計項目,以掌理事務範圍內者為限。 統計科目定義、名詞分類應依各該業務法規規定及有關統計標準訂定。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報表程式,不得牴觸本部公務統計之報表程式。 關於全國性內政公務統計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悉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況,而於本方案或其他法令未及規定者,應專案報請內政部核示。 貳、實施機關單位 六、本方案主管單位為本部統計處,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各該機關(構)、學校之統(會)計單位。 七、查報單位:凡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逕行執行事務所受理之有關公文書表或登記冊等個案資料,依報表程式加以分類、整理、編製之單位均為查報單位,所產生之統計表為初級報告表。 八、彙報單位:凡依據各下一級機關所編送之報表或連同本機關之初級報告表加以彙總之單位,均為彙報單位,所產生之報表為次級報告表。本部統計處為本方案之最後彙報單位。 參、統計區域 九、本方案之統計區域,除按行政區域劃分外,各機關(構)、學校依內政業務管理規劃之需要,得按管轄區域、資源之規劃區域等為劃分標準。 十、第九點所定之行政區域名稱、號列(代碼)及編排順序,不得牴觸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 肆、統計科目 十一、本方案統計科目分為類、綱、目、欄。 十二、稱類者,謂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部應辦統計項目分類編號小類名稱。 稱綱者,謂其細類之名稱。 稱目、欄者謂公務統計報表表名及其內各欄。 前項目、欄以各該業務法規內所規定之項目為限。 十三、本方案之統計科目各類、綱及其辦理機關或單位名稱依附表「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之統計科目各類、綱及其辦理機關或單位」之規定辦理。 伍、統計單位 十四、各種統計事項或數字所用之單位均應在報表程式內列示,如係度量衡單位或貨幣單位表示者,以國定制度為準,遇有不同單位應以折合換算標準單位填列。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五、本方案登記表冊分為下列三種: 為各機關(構)、學校根據執行公務之原始憑證資料(如公文書,人民或團體之申請(報)書、告發單、報告表及其他有關文件),而設簿常川登記者。 為根據前款原始憑證資料,依序裝訂成卷代替登記者。 為下級機關報表,經審核後彙訂成卷代替登記冊者。 前項所辦公務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登記冊。 十六、為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編報各類報表之格式,本方案報表程式規定如下: 各類報表程式背面應加附統計編製說明,其內容包括: 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統計分類標準。 統計科目定義。 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編送對象。 報表程式紙張尺度一律採用B4(364×257公釐)。但採用電腦列印之報表尺寸者,不在此限。 十七、登記冊應以每種公務項目為設冊單位,並按其性質之繁簡獨立設冊或設總冊及分冊。 十八、登記冊為機關重要公文書,登記人員應妥慎保管,職務更動時,應將經管登記冊及表報列冊移交。 十九、報表程式之編號採三段八碼,第一段四碼為「各級政府及中央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部應辦統計項目細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表之次序編號。 二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所辦公務之統計,應由各該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會同業務單位主管,依其所辦公務性質,審酌實際需要,選定項目,設計所需之統計表冊格式,簽報機關長官後,由主辦統計人員陳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一、本方案之公務統計表冊格式,依附錄一「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規定辦理。 柒、查報及編製方法 二十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如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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