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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第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训会-河南省科技厅
四、常见问题 (四)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比例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将行政办公人员归集至研发人员;部分企业申报职工总人数同纳税申报表中职工人数有较大出入;部分企业研发人员申报数同财务报表中研发人员工资不匹配。 重点注意:1.企业归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时应按照《申报通知》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进行归集并将表内各信息填写完整,要严格按照前面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进行归集。 2.企业人员统计年度均按照2010年度人员进行统计。统计时要注意同纳税申报表中企业人员数、人员工资等数据的逻辑关系。不能虚假凑数,地市初审时要进行审查。 四、常见问题 (五)研发费用归集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存在虚假列支研发费的现象;部分企业未能正确归集研发费,导致研发费和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逻辑关系不匹配。 重点注意: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分开核算,不能混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中,按新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研发费归集在管理费用中,资本化的研发费通过研发支出核算。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 四、常见问题 2.申报企业应注意专项报告中研发费和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研发费)之间应符合正确逻辑关系,一般情况下研发费用小于管理费用且研发费占管理费的比例不应过大。 3.对于确实因归集错误出现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研发费占比例过高情况,须在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说明要真实、详细、充分,有具体数据支撑。 (六)成果转化归集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不能够正确归集成果转化次数,导致成果转化数量较少。 重点注意:1.企业应按照第二部分“认定条件”中对成果转化的有关讲解要求,按照《申报通知》中“近三年成果转化明细表”所列内容逐项归集,并逐项附上佐证材料。 四、常见问题 2.成果体现形式:包括已授权或正在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技术使用许可证、标准、新药证书、农作物审定证书、价值较大的技术诀窍等等。 3.转化体现形式:各类技术成果形成了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证明材料包括购销合同、用户使用意见、检测检验报告、产品样品图片等等。 (七)各类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经济数据逻辑关系不符;部分企业申报书中填写相关数据与所附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内容不符。 重点注意: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各类附件、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必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根据《申报通知》中有关要求,对于部分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的,应由企业出具佐证材料进行说明。 四、常见问题 2. 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 3. 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四、常见问题 (八)中介机构问题 1. 我省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名单》仅作为申报企业参考,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 2. 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选择公布名单外的中介机构时,应让企业提供符合中介机构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咨询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财政有关部门了解其是否满足条件。 四、常见问题 (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合规,个别企业申报材料不真实。重点体现在审计报告不完整(缺主表或者附注),缺少注册会计师签字和盖章,2009年7月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防伪码,审计报告限制用途,纳税申报表缺少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纳税申报表填报时间出现逻辑性错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不完整等。 重点注意:1.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2)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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