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探讨.docVIP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探讨.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一、生命权的含义   生命权的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呢? 按照学理的角度解释: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同时也是指: “在社会中,自然人的生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理,当作为独立的个体,其生命不受外界的非法侵害,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完全自由的,不能非法的进行强制干涉。”对于生命权的含义,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命权其实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则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从广义的角度来分析生命权,笔者持相反的意见,生命权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本身不受非法侵害,如果范围的过宽,则失去了作为生命权应该具有的本质,与公民权利无异,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则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会引发其他问题的出现。   放眼世界,如果我们从国际间的公约规定和各国国内宪法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到结论: 自始至终,生命权普遍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去理解,即是生命得以存活于社会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那么,生,生命权具体包含哪些具体的内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生命得以存在的权利; 2. 生命得以安全的权利。其中,生命存在权是生命权的核心内容。   二、生命权的结构体系   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但是生命权和一般人格权是不同的,生命权最大的特点是生命权的客体---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和生命利益,此二者是融为一体的。所以,对于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来说,它应当是一个完整的利体系。时至今日,对于生命权的构成问题,宪法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各派林立,众说纷纭。然而笔者比较倾向将宪法中生命权的内容划分为生命存在权和生命安全权。   ( 一) 生命存在权   是指人作为生命权的个体享有在自然社会独立生活的权利,其生命自由不受非法干涉并且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是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的存在,一切都将归于沉寂,人不能为人,社会也将不复存在。所以,生命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和个人来说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指出: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具有生命权的个人创造了社会,没有生命权的存在,什么都将是不存在的,所以,生命存在权理应成为生命权的核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台湾学者李震山曾经明确指出: “从法理上,生命权之保障是侧重生物学上、物理学上肉体层面之生命,以其存在为重点。”   ( 二) 生命安全权   是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之中,依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使其生命存在不受到各种危险的威胁,从而使生命得以正常存续的权利只有当人的生命存在于相对安全的环境中,才能真正得以存续。如果人的生命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受到各种危险的威胁,人的生命也就可能随时不复存在。因此,生命安全权也就成为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些学者在研究生命权的问题时,总是无意的将生命存在与生命安全联系在一起,将两者混为一谈,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诚然,两者有紧密的联系,生命只有安全,才能存在,但两者不能同日而语。我国刑法有两大基本机能,一是社会保障机能,一是人权保障机能,两大基本机能既不能过于偏重一方,也不能将一方过分独立。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过分的看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导致不断人为突出其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作用,从而忽视人权保障机能的加强和完善,导致个人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引起二者间的矛盾丛生。目前实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有两种方式: 出罪化与轻刑化。从《修一》到《修八》,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慢慢的体现出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 三) 刑法中的部分人权保障条款未起到实际效果   我国刑法第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将会受到刑事处罚,第248 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办案人员还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而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人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这两条关于非常明显的突出了人权保障的条款并未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忽视,形同虚设,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监管人提供其应享有的人权保障,使他们最基本人权都受到威胁。但也要看到,近年来,人民法院纠正的几十起重大冤假错案,使“疑罪从无”不再停留纸面。   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徐辉案、念斌案,再到最近的呼格吉勒案,人民法院敢于纠正这些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

文档评论(0)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