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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院日本捕鲸案看对鲸的国际保护_0

从国际法院日本捕鲸案看对鲸的国际保护   一、案情简介   1946年12月2日,在《国际捕鲸管理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基础上,世界主要捕鲸国签订了《国际管制捕鲸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RegulationWhaling,简称ICRW),并建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InternationalWhalingCommission,简称IWC)管理全球商业捕鲸活动,旨在适当地保护鲸类并能使捕鲸渔业有秩序地发展。澳大利亚和日本均加入了该公约,并分别于1948年11月10日和1951年4月21日对各自生效。该公约第五条:“委员会得依据通过关于鲸类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则,就以下各点得随时修改附件的规定……”,赋予了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修改附表形式来限定捕鲸的地区、范围、种类、方式等的权利。1982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了修改附表的形式通过一项禁止商业捕鲸行为的禁令,尽管日本提出了异议,但后来撤回了异议,1986年该禁令对日本正式生效。尽管禁止商业捕鲸,但是该公约并没有完全禁止捕鲸活动,其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尽管有本公约的规定,缔约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得发给特别许可证。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各缔约政府应将所有发出的上述的特别许可证迅速通知委员会。各缔约政府可在任何时期取消其发出的上述特别许可证”,为以“科学研究”名义的合法捕鲸提供了合法通道。依据该规定,在商业捕鲸禁令对日本生效后,日本于1987年推出了基于“科学研究”名义,以特别许可证的方式批准的南极捕鲸计划(JARPA,即第一阶段日本南极鲸研究项目)。依据该计划,自1987/1988到1993/1994共7个捕鲸季内,每季捕杀约300头小须鲸,但自1995/1996捕鲸季提高到400头(上下浮动10%)。实际上,在日本JARPA研究项目18年的时间(1987-2005)内,共有超过6700头南极小须鲸被捕杀。2005年,日本开始实施“第二阶段南极鲸类研究项目”(JARPAⅡ),计划每年捕杀850头(上下浮动10%)南极小须鲸,50头长须鲸以及50头座头鲸。依据该计划,2005/2006季,日本实际捕杀了853头南极小须鲸,2006/2007季为505头,2007/2008季为551,2010/2011季为170头,2012/2013季为103头。总体来说,自JARPAⅡ实施以来,平均每季约450头南极小须鲸被捕杀,另外还包括18头长须鲸(日本指出其在2007年取消了座头鲸的捕杀计划)。日本的以“科学研究”名义开展的捕鲸活动受到了国际环保组织的抨击和反对。   二、案件的焦点问题及国际法院的判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除管辖权问题外,实体部分的焦点是日本JARPAⅡ是否适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规定的例外,这其中涉及到条约的解释、行为的合法性等众多问题,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一)“科学研究”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之辨   针对该案的审查焦点问题,国际法院首先指出,该案应当审查日本JARPAⅡ是否符合《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的规定,而不是解决适合的鲸的保护或者捕鲸政策问题(这些是国际社会的关注点)。为解决这个焦点问题,国际法院首先审查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的意思,首当其冲就是“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含义问题。国家法院将该问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科学研究”的含义,二是在“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中的“以……为目的”的含义。针对“科学研究”的含义,澳大利亚和日本都引入了专家证人对其进行论证。澳大利亚专家证人提出了“科学研究”的四个基本特征:为了获得保护和管理物种的重要知识而具有的明确可行的目的(问题或假说);合适的方法,包括仅利用其他方法无法达到研究目的时使用致死性方法;同行审查;避免对物种的有害影响。日本专家证人未提出其他可供选择的理解,但日本对这四种特征的细节问题进行了争辩。最终,国际法院认为,这些标准只是反映了专家证人在科学研究领域对“科学研究”的理解,不能作为对公约条款的理解。而且,国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科学研究”设计一个标准或者作出一般的定义。   接着,国际法院转向了对“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中的“以……为目的”的含义的考察。澳大利亚和日本都认为在设计和执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捕鲸项目和商业捕鲸在一些关键点上是不同的。澳大利亚提出了两点:一是尽管《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允许销售作为“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捕鲸项目副产品的鲸肉,但是如果数量过大,则会带来是否是以“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质疑。二是超出“科学研究”的其他目的的存在证明其不符合《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针对这两个问题,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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