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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政策与多边贸易规则法律问题探析

互联网监管政策与多边贸易规则法律问题探析   一、中国互联网监管政策引发的风波:2010年“谷歌事件”   和2011年“问题清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袭击、网络犯罪、网络间谍、网络军备竞赛等网络安全威胁日益引发关注。同时,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对各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把网络安全作为国家信息安全乃至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不同措施对互联网加以监管。例如,美国是互联网最早起源的国家,也是大力标榜和倡导“互联网自由”的主要国家之一。但是,“911事件”以来,为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威胁,美国先后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国土安全法》、《保护美国法》等多部法律,授权联邦调查局等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通讯和信息进行监控。尽管采取不同措施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是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各国普遍做法,基于各自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监管方式和严厉程度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就中国而言,内容审查(包括对境外网站的屏蔽和信息过滤)是我国使用较多的管理手段之一。而在一些西方国家看来,中国的互联网审查在世界范围内技术最为先进、范围最为广泛,其审查技术和手段正在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再加上中国庞大的网民数量,中国已经成为除美国外对互联网的未来影响最大的国家。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将中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视为“眼中钉”,多年来一直通过不同渠道加以批评和施压。2010年“谷歌事件”,进一步将中国互联网监管政策推向风口浪尖。   二、互联网监管政策的货物贸易法律问题   2010年“谷歌事件”和2011年“问题清单”,提出了一系列的WTO法律问题。就国际贸易而言,互联网通常被认为是与特定服务的提供相关联;以往涉及互联网监管政策与多边贸易规则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也主要是从服务贸易即GATS的角度加以探讨。不过,互联网监管措施是否也会带来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从而导致WTO货物贸易法律规则(主要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般缩写为GATT1994)的适用?这是一个需要加以考量的问题。   (一)GATT1994的可适用性问题   为了明确互联网监管措施是否会产生GATT1994下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WTO货物贸易主要规则的GATT1994和作为WTO服务贸易主要规则的GATS,在适用中是相互排斥还是可能叠加适用?换言之,对于某一被投诉的贸易措施,GATT1994和GATS是否可能同时适用?   (二)可能被指控违反的条款及抗辩   如果一项互联网监管措施对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国际货物买卖产生影响,在GATT1994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该协定第11条关于数量限制的规定和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被投诉方的主要抗辩依据则是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三、互联网监管政策的服务贸易法律问题:GATS的可适用性   以1995年GATS的生效为标志,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第一次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其管辖范围。GATS第1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据此,无论是在2010年“谷歌事件”还是2011年“问题清单”中,GATS能否适用于中国所采取的互联网监管措施,关键在于判断这些措施是否构成了“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一)GATS所指的“措施”   GATS第1条第3款规定:“就本协定而言,成员的措施是指:(1)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所采取的措施;(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该协定第28条进一步指出:“措施指一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二)“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GATS要适用于某一项措施,另一个重要条件是该措施构成GATS意义上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上诉机构曾经在“加拿大-影Q响汽车业的某些措施”案中指出:“为了确定某一措施是否构成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至少需要分析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第一,是否存在GATS第1条第2款所指的服务贸易;第二,争议措施是否在第1条第1款意义上影响了相关服务贸易。   四、几点结论性认识和对策建议   鉴于互联网在现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包括对国家战略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主权国家有权基于各种正当理由,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在实践中,当今世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对互联网的使用加以监管。事实上,互联网监管本身在国际法包括WTO法上并未受到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一国是否对互联网进行监管,而在于该国特定的监管程度和监管方式。在中国获准加入国际互联网的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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