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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提高救灾工作水平,根据民政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时段
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7月(冬令为12月至下一年度2月、春荒为3月至7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
二、调查摸底
1、调查时间。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每年灾情基本稳定、粮食产量确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灾区全面开展荒情调查摸底,对全年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调查摸底时间为每年的9月15日至30日。
2、调查内容。按照民政部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要求,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受灾人员家庭情况: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②需救助情况:口粮救助人口、需口粮救助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3、建立台账。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民政部门在入户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民政厅和盟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
三、需救助情况的上报
旗县级民政部门:
冬春期间,根据调查摸底,每年10月15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并上报 盟市级民政部门。
盟市级民政部门:
盟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旗县级民政部门的冬春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盟市级民政部门的统计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民政部。
四、制定救助方案
旗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方案,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盟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盟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旗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旗县级调查的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牧、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核查、评估的结果和旗县级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方案,制定盟市级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方案,连同灾情和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民政厅备案。
自治区民政厅:
1、对盟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区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牧、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和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盟市级受灾人员救助方案,制定全区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方案,连同灾情和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的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备案。
旗县级、盟市级、自治区级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等情况;②受灾人员需生活救助情况及分析;③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别可解决多少受灾人员的生活问题;④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⑤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对上一级政府的补助请求。
五、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旗县民政部门:
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期间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受灾人员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一上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盟市级民政部门:
盟市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期间受灾人员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
民政厅对全区冬春期间受灾人员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自治区政府冬春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25日前向国务院报告。
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治病救助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助资金数量。
(二)救灾资金的办理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区灾情评估结果,按照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财政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提出自治区本级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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