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庄社区大厦住户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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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增修 康莊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三章: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管理經費 第五章:門禁管理 第六章:停車場使用管理 第七章:管理室使用管理 第八章:公共設施使用管理 第九章:清潔環保 第十章:水電及公共設施維修 第十一章:社區活動 第十二章:管理員及工作人員薪資及服勤 第十三章:規定及禁止事項 第十四章:獎懲 第十五章:附則 第十六章:組織圖 康莊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95年11月12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本大廈住戶居家安全、共同之權益、環境之整潔、公共設施之完善及提升生活品質,已達到守望相助、敦親睦鄰之目的,並將本大廈建設為土城之模範社區,特定立本規約,以資全體住戶共同遵守。 第二條:本社區定名為「康莊大道大廈」,分1、3、5、7、9、11、13、15、17、19、21號十一棟,除19、21號十五戶外,其餘每棟十六戶,共一七四戶。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為本大廈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戶之房屋所有權人為會員組成之。若房屋為數人共有時,由共有人推派一人為會員出席大會。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如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由其配偶為當然代理人(不需委託書)出席大會。 第五條:如房屋所有人係未成年人時由其父或母或監護人為當然代理人(不需委託書)。 第六條:如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不同時,由房屋所有人代表出席大會。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他人時,住戶資格自動解除,由繼受人承接住戶資格。 第七條:如房屋所有人委託承租人或第三人出席大會時,須附書面委託書。 第八條:由代理人出席大會時,其權利義務與本人相同。 第九條:出席人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第七條之代理人沒有被選舉權。 第十條:每一戶具有一表決權,同一人擁有數戶房屋所有權時,具有與戶數相同之表決權。 第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召集人,每年由管委會決定召開之日期,須於十二月前召開完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大會。 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經主任委員請求者或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請求者。 住戶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載明召開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開者。 第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召集人於開會前七日以上以書面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及內容通知各住戶。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大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前段開會通知,若住戶地址不明時得以公告代替通知。 第十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職責如左: 規定之訂定或變更。 本大廈之重大修繕、改良或重建。 選舉或罷免管理委員。 新台幣參拾萬元(含)以上之費用支出案及管理委員事宜。 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報告。 其他有關全體住戶共同權益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應有全體住戶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住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住戶大會會議紀錄, 應於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公佈。 第十五條:本大廈每棟各設管理委員一人,全部共十一人組成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管理委員於住戶大會中由各該棟住戶投票互選產生之。 第十七條: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所有委員互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其他分設財務、安全、工務、福利、及監察等委員。管理委員會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有薪給之總幹事、會計、及清潔等社區庶務人員。 第十八條:管理委員任期一年(至下屆管理委員產生時),連選得連任。管理委員不再居住於本社區時則自動解任委員職務。且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只得榮任一屆,需間隔三年始得再榮任此職務位。 第十九條:主任委員及所有管理委員皆為義務性無給職。 第二十條:主任委員不適任時,由管理委員會過半數委員之同意罷免之、管理委員不適任時,由該棟住戶果半數之同意罷免之、總幹事、會計、管理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適任時,由管理委員會過半數委員之同意撤換之。 第二十一條: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任召集人,每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但有重大事故有時處理之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開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開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各項決議及住戶規約所定事項。 審一年度工作計畫、財務表、預算、決算並提大會報告。 擬定或修訂門禁管理辦法、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管理室使用辦法、公共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總幹事、會計、管理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服勤辦法及薪資標準及其他住戶授權擬定之各項規約等。 聘僱及解僱總幹事、會計、管理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保管、管理費及其他經費收入,並按月公佈收支情形。如有遺失、短少或帳目不清時,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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