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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及路径选择.doc

我国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及路径选择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冲突、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等诸多问题。本文从目前我国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入手,从宪法视角分析了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并探讨了我国进行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路径选择,以期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宪法;个人信息;保护   基金项目:2013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宪政视域下农村家庭法人代表制度实现机制研究,编号:2013BFX004;2015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保障问题,编号:2015B145。   个人信息不但是个人隐私权利的重要内容,而且还是社会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对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的定义做了表述,1974年美国颁布的《隐私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一个机构所持有的与一个人相关的单项信息、信息集合或一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的教育、金融交易、医疗病史、包含姓名的犯罪前科或工作履历、识别号码、代号,以及其它专属于一个人的标记,如指纹、声纹或照片”。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所谓个人信息就是指有关个人的信息,根据该信息所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它一些描述,能把该个人从他人中识别出来的与该个人相关的信息(包含能简单的查对其它的信息,根据那些信息来识别个人的东西)。《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与已确认的或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广泛,包括与个人有关的教育、医疗病史、工作履历等方面。二是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不便直接对外公开。当前,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均对电脑、网络有着较强的依赖性,朋友、同事之间的聊天交流,公司、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大都通过网络进行,电脑、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个人的信息安全保障带来挑战。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既是维护公民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进行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紧迫性   1、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进行公法保护已成为趋势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法律保护,美国自1970年制订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以来,又相继制订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财务隐私权利法》、《录像隐私保护法》、《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信用报告机构、联邦行政机构、学校、金融机构等收集、保存、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德国1977年制订了《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该法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以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对全部个人资料给予同等保护,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具典型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其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权利、监督机制和损害赔偿制度等经过反复修订和长期的适用,已日臻成熟,成为其他组织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范本。1980年9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al Development)出台了《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资料跨国流通的指针的建议》。1981年1月28日,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通过了《有关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保护公约》。1990年7月18日,欧共体执委会向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提出了《理事会制定关于资料处理中个人保护准则的提纲》。同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动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的指南》。2005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意味着日本构筑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截至2012年,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可见,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进行公法保护已成为趋势。   2、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公法保护的必要性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视不够,尤其是未能明确其积极意义,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我国关于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法律法规也相对较少,不够全面。将“个人信息”作为关键词,获得的法律法规仅7部,如《刑法》、《统计法》、《居民身份证法》及《社会保险法》等,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为刑法。将“隐私”作为关键词,获得的法律法规有23部,如:《刑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物权法》等。我国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涉及“隐私”,以后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护照法》及《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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