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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员工入职成本
如何控制员工入职成本付忠特邀佳宾: 著名劳动法专家,劳动法苑laodongfa. com北京律师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事业部主任贾富春律师;北京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靖伟女士、资深HR张维先生;花王(上海)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华北地区本部高级经理王欣女士、资深HR韩冰女士;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HR王惠女士。 谁承担培训费损失 [案例1] 某外资公司A通过猎头公司B“猎”到了一位急需的管理人才甲。甲被A的优厚待遇所打动。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达成初步意向,商定甲立即向原单位C辞职并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个月后,在甲和A准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A要求甲提供与C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甲表示,由于突然辞职使得C非常不满,要求自己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单位同意的规定,与C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故不必担心什么。A对甲的解释将信将疑。考虑到甲确属人才,A让甲写了一份担保书,明确承诺已与C解除了劳动合同,如因不属实而招致C追究法律责任,责任概由甲自负。 有了担保书后,A放心地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到1个月,A突然收到C的律师函,要求A和甲共同承担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C造成的6万元培训费损失。甲也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A立即向甲核对情况。原来,当甲应聘进入C后,即被派往英国接受了10个月的培训,C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双方还签有培训协议,约定甲为C服务5年,甲如提前辞职,应赔偿C的培训费损失。 A是否应与甲共同承担C的培训费损失?A如何应对这一难题? 靖伟:甲隐瞒了一些事实,这一行为的本质是欺骗行为。因此,A不用承担赔偿C培训费损失的责任。 张维:本案中,甲是在向C提出辞职30天后才与A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A不构成重复用工,因此不用承担C的培训费损失。但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A可以帮甲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作为对甲的一种福利。 韩冰:由于A与甲之间的担保书免除了A的责任,因此A不用承担赔偿培训费的责任。关于“A如何应付这一难题”,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公司在招聘录用新员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时,应当进行背景调查,不仅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必要时还应到其前一个就职单位调查。这样可以减少公司的用工风险。 王欣:A无需承担C的培训费损失责任。关于重复用工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说,劳动者不得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实际中,出于便于就业的考虑,有些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真实情况,使用人单位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调查求职者的背景很有必要。 王惠:调查背景确实很重要。特别是对承担管理或销售职能的员工,我们也这样做过。但这种调查基本都是HR对HR。由于这方面的调查比较难实现,所以HR掌握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绩效不是很多。为了有效避免重复用工,在劳动者没有提供已经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前,企业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样又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单位承担的风险会更大,这些都是HR比较棘手的问题。 贾富春:第一,本案的焦点是“是否存在重复用工”。首先,《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指的“提前30天”既是条件又是程序。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30天过后,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相反,劳动合同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虽然甲与C存在服务期约定,但在服务期内,员工同样享有提前30天通知后即离职的权利。之后A与甲建立新的劳动合同,不存在重复用工问题。另外,即使因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解除,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与赔偿是两回事。第二,退一步讲,即使A重复用工,按规定应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指什么?《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明确界定:一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培训费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即使存在重复用工,培训费也不在连带赔偿范围之列。第三,担保书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3人。综上,A不需要承担C的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涉及的是甲与C的关系,基于“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而不应转嫁给第3方。 最后就“A如何应对”问题提醒HR一句:甲在签署担保书时隐瞒了相关实情,这在法律上应属欺诈,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倘若A不想与甲维持劳动合同,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和终止问题。 未约定服务期怎么办 甲经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甲工作努力但业务能力不足。因工作需要,A准备出资送甲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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