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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引起的思考.doc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引起的思考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交易额已经明显增加,但出现的问题也无法掩盖,即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与日俱增的海外应收账款以及坏账率的问题,严重影响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发展。所以在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同样需要注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有效控制与防范。在国际贸易结算相关内容概况分析的基础之上,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为国际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因此,本文探讨了如何应对和防范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   一、国际贸易结算单据的特点   结算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一般包括金融票据、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等,通过在国际间邮寄传输,起到提供结算信息、作为结算证据、确定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作用。   作为流转性的文件,结算单据篇幅短小;因为要提供信息,它又属于说明性语篇;为了兼顾权利义务的界定,也常包含规范性言语。因此,结算单据经常大量隐去业内共知信息,而对关键信息表述却细致入微。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较大,如果出现结算单据遗失的情况,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例如:如何提货;担保提货下的资金滞压;运输单据的重新签发;政府相关部门单证的重新签发;信用证议付中的不符点以及收汇风险等。   二、案例情况   我司有一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单据正常通过银行议付,但由于议付行或者是快递公司的缘故,将原本应寄给印度某行的单据和寄给孟加拉国某行的单据混淆了。虽然我们这边银行赶紧沟通,并将从印度退回的单据重新寄给了孟国,但孟国某行却坚称他们收到的都是正确的单据,即使某知名快递公司和亦是知名的大银行去了孟国银行沟通,但到目前依然没有要回单据。眼看着货物已到目的港,用箱期限已过,目的港的港口费用越增越多,客户也在不断地催促要货,我们也只能按海运提单遗失来处理了。由于单据是在议付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的,原本船公司只要议付行和托运人分别签注保函即可重新签发一套提单,但该国有大银行坚决不同意提供保函,而客户又不断催促要货,最后只能由我公司提供保函和保证金,船公司才重新签发了一套提单解决。好在我公司与客户关系良好,货物也算紧俏,客户愿意接受议付单据中的不符点,才使我公司避免了钱货两空的损失。当然,由于提供了大于货款的保证金且担保期超过两年,该起事件还是对我公司的资金周转率带来影响,同时,也促使我们作为出口商去思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遗失情况下,如何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和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引起的思考   1.资金滞压应对措施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或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新签发提单,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保证金。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出口商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先避免货物损失的风险。(2)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和议付行沟通,让其提供银行保函,虽然说国有大银行一般不愿意,但也不是绝对。另外,我们也可以选择一些信用度较好的国际银行作为议付行。(4)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港口费用增加的风险。(5)可以和收货人沟通,采取担保提货。即在海运中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由收货人和银行共同向运输公司提供书面担保,要求先行提货,保证日后补交提单或货权凭证,并负责向船公司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当然,一般情况下,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会要求收货人向其提供100%货款的担保金。   2.权责明确采取对策   (1)开证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7条明确了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的前提:相符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UCP600第35条第二段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必须承付或议付。这一规定是UCP600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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