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没有买卖,就没有盗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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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没有买卖,就没有盗掘   为了控制被盗掘和非法(包括普通盗窃)文物在国际间的非法流转,并由此遏制严重破坏文明遗址的盗墓行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继出台了重要的国际公约。   红山文化遗址遭到盗墓者掠夺性地盗掘,甚至有部分文物堂而皇之地被拍卖公司拿到境外展览、拍卖,从世界范围来看并非个案。   玛雅文明也未曾逃避厄运。在位于危地马拉的玛雅序顿城遗址的一座俯瞰古代广场的建筑上,盗墓贼潦草地写着一句厚颜无耻而又嘲讽十足的话:“我们,穿山甲们,正坚守着此地。”当地称呼盗墓贼的词语“huecheros”正是源于玛雅语中的穿山甲一词。   《国家地理》杂志描述过这个盗墓贼丛生的序顿城:“几乎每一座金字塔都至少有一边上有盗墓贼挖的隧道。墓中多数象形文字石板、陶器和玉器都被抢掠出去,并在黑市上卖给了国外多金的买主。其中最大的一座金字塔,宏伟壮观,高耸入云,就像大美洲豹神庙一样,却已经被盗墓者们挖成了两半,看起来像一个巨大的石头餐巾纸盒。”   基克拉迪文化为公元前三世纪爱琴海南部的文化,因大量石雕像的发现而著名。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基克拉迪雕像日渐成为了博物馆和私人收藏家们的收藏对象,这刺激了盗掘行动,从而导致上千座墓葬遭到破坏。   “盗掘者野蛮的挖掘方式使相互联系的考古背景信息被割裂和肢解,而这些背景信息一旦遭到破坏就无法再复原,我们了解人类历史的机会将永远失去。”哈佛学者克莱蒙西曾经在研究玛雅古文明遗址被盗现象时,如此感慨。盗掘者为了方便运输,将石碑切成小块,砍掉不少被认为无用的文字,使得大量关于玛雅文明的信息丢失。   有的严惩,有的鼓励   事实上,从中国、埃及到意大利、土耳其、拉丁美洲……人类文明所留之处,盗掘总是如影随形。   对于盗窃古墓、古文明遗址的行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也并不是统一的。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派是古墓、古文明遗址比较多,盗掘行为比较猖狂的国家,大都提倡对这种行为严惩不贷。例如埃及每一版《文物保护法》都大致规定任何人发现遗址或文物后都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如果有倒霉蛋没成功在期限内申报,保底刑罚是监禁一年以下并处五千至两万埃及镑罚金、且没收“涉案机器、车辆等”。若是被认定“蓄意不经许可藏匿文物”的话,还得追加五年刑期。而希腊的《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六个月以下的监禁。   另一派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则不将此类行为列入刑法的处罚范畴,而是以民法中的遗留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制度来规定,甚至是以鼓励的态度规定了发现人的报酬请求权,并明确了奖金应占总值的比例。据美联社报道,2005年,美国犹他州一名叫做斯科特的男子,远足时偶然发现了一处150多年前的宝藏,其中包含10箱金砖,至少价值上千万美元。由于无法和美国政府达成一个适当的宝藏“发现奖励金”协议,斯科特最后选择让这笔宝藏长埋原处,政府也束手无策。   备受争议的非法文物“保护性条款”   如果说对于盗掘行为国内立法上的不同,还属于他国内政的范畴,但国际社会对于盗掘引发的非法文物流通问题则是深恶痛绝。   上世纪60年代,是国际盗墓活动的高峰期。彼时世界主要国家都已经从二战的阴影中走出,经济繁荣,“乱世黄金,盛世古董”,古代艺术品收藏和交易需求强劲。这些催生了一条文物“盗掘――走私――鉴定――买卖――展览”的利益链条。   当时这个链条在美、英、法、德、瑞士等文物市场发达国家都有相似的“保护性”的法律条款,例如美国规定“从原属国非法出口的艺术品并不妨碍它合法进口至美国;非法从原属国出口的物品的进口商在美国的法庭不会面临指控;物品持有人的权利不会仅仅因为该物品是非法从他国出口的就被法律剥夺。”   这些条款逐渐引起了一些文物出口国家的极力反对。196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届会议上,墨西哥和秘鲁两国代表提出了拉美国家盗运文物活动娼獗的问题。至此全世界的文化遗产因劫掠遭到严重破坏的现象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   随着大量关于盗掘国际利益链的研究与调查,人们发现,仅仅对于盗墓贼处以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没有买卖,才能没有盗掘。   为了控制非法(包括普通盗窃)文物在国际间的非法流转,并由此遏制严重的盗墓行为,重要国际公约相继出台。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UNESCO公约);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合作制定了《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UNIDROIT公约)。   上述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偷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进口限制、对善意购买人的补偿机制、危机条款、对经销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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