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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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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doc

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每年都有数万人通过这种司法救助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我国法律援助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以我国法律援助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监督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不足为基础,认为应加强立法使法律援助工作更规范、更有效力;强化监督机制,也要使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参与进来。同时,一方面要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网络咨询工作,设立针对工作人员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政府法律援助;民间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监督机制;社会认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94-04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呈现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它的含义不仅体现在对于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无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救助,而且还体现在无偿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它不仅以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己任,使一些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且想通过诉讼来给自己讨个公道的人有路可寻,而且也在改善民生上有了诸多贡献。   (一)法律援助机构由政府设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的规定将法律援助归于政府的职责,政府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要将法律中的内容落到实处,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救助。政府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也是将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运作。政府法律援助在我国整个法律援助框架中是重中之重,并且由县级以上政府在不同的地域内按等级将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划分与整合。   从《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部门法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来看,政府的主要职责为,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使他们能通过这种无偿服务来维护自身权益。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发展方向,使法律援助机构井然有序的运行,并且对于法律援助制定完备的服务体系。对于受帮助的公民,明确提供服务的范围,更可能广泛地为公民提供帮助,让他们感受到法治的阳光。   (二)民间法律援助作为补充   民间法律援助是社会私人或团体组织自发形成的,他们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免费为经济困难或者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特殊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民间法律援助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在政府法律援助涉猎不到的方面进行覆盖,并且在实践中,促进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整合。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时间很早,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5年就建立了“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年”,华东政法大学于2005年建立了“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等。这只是两个极其普通的例子,像这样的机构还有很多,而民间法律援助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也是我国整个法律援助队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法律援助只针对特定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来看,我国法律援助所针对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体现为它只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殊群体和特定情况下的当事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在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从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限制没有以前苛刻了,只要被告因经济苦难或某种程度上的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法律援助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更多地体现在国家赔偿的案件和当事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   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提供律师咨询代理案件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对于案件被告人和特殊群体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刑事案件领域中,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有经济困难的或者是盲、聋、哑的被告人或者未成年,就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且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和行政案件领域中,法律援助涉猎的是几种特殊情况下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当然对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且经济上还算宽裕的人,可以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法律援助针对这些特殊群体,这是一种便民的表现,说到底只有将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区别   早在15世纪时,苏格兰就颁布了一条法规,使得法律援助的雏形初现,在之后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在西方国家得到很好的完善与发展。而我国从1994年提出并实施,2003年才有相应的条例,发展时间远远不及其他国家,但也有显著的成效。虽然起步晚且经验不丰富,但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照应,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制度,在发达国家中主要是以人格为基础的,只要符合规定即可享有这项权利,在我们国家,法律援助还暂且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公民来说,还没有颁布“法律援助”这项专门的权利来直接享有,只能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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