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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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职责边界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实施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号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万元以上

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职责边界 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实施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责任主体 综合室、安监股、行业股、法规股、监控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221508 宣汉县煤监办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处罚。 实施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责任主体 综合室、安监股、行业股、法规股、监控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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