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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上诉权研究.doc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上诉权研究
摘 要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上诉权问题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对相关争议进行评析,借鉴域外相关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保留有限的上诉权,构建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审查程序,二审应当主要审理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和从宽的合理性。
关键词 刑事案件 速裁程序 上诉权 认罪认罚
作者简介:朱亦佳,南京师范大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99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改革试点,并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起草过程中,对于速裁案件是否保留上诉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取消上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如果允许上诉、抗诉,明显有悖诉讼诚信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之一,不宜取消。 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理论界关于速裁程序案件是否应当允许被告人上诉观点也不统一,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具有上诉权 ,有的则认为出于正当程序考虑应当保留上诉权 。而实务部门则出于诉讼效率考虑,倾向于速裁程序应当一审终审,有些法官呼吁在速裁程序中取消上诉制度,实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不再赋予其上诉权,一审法院的裁判也就是生效的司法裁判 。刑事速裁案件上诉权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议。如果采取一审终审,被告人的救济权如何实现?按照有些学者的建议,放弃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的上诉权,而诉诸于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在当前即使是死刑等严重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都不容乐观的情况下,轻微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成功率有多大可想而知。因此,对于刑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二、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上诉权问题的争议及评析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速裁程序的审级制度成为普遍关注的要点,其中速裁程序所侧重的效率和审级所关注的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赞同取消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主要理由是认为符合诉讼法理、有实证数据支撑和符合域外实践经验 。首先,速裁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给予被告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机会,被告人在知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选择了速裁程序,应视为放弃了上诉权。如果被告人因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又提出上诉,有悖诉讼诚信原则,而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二审无法撤销从宽判决、加重判刑,有失公平。其次,从试点情况来看,适用速裁程序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屡见不鲜,如为了避免从看守所转送监狱收押,而通过上诉来拖延在看守所服刑的时间。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限制,不仅无法体现程序选择的严肃性,而且是被告人对一审时认罪认罚的否定,不加以遏制容易导致不良蔓延趋势,使被告人将速裁程序作为骗取从宽处理的手段,或为留所服刑而上诉。而且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一审期间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何采信也陷入两难境地。最后,符合域外相关做法。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认罪协商制度,均规定除被迫协商等法定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上诉;德国、法国的处罚令程序,也是一审终审。
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应当保留上诉权。强调刑事案件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给予被告人充分的上诉权就是程序正义实现的方式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因为那样可能会造成以牺牲案件的公平正义来换取效率提升的不利后果。 取消法庭审理和实行一审终审制的呼声,恰恰是我国法院多年来简化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思路的必然延伸。
笔者以为,应当保留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上诉权。第一,从诉讼法理来看,“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一条法律公理。从权利诞生的那一刻起,权利就与救济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权利实体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过程中,也应该为当事人增设程序性救济的权利,为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司法错误增加弥补和纠错的机会,这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当然要求,也符合程序法治和程序价值的内在机理。由此,如果被告人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告知义务、没有完全保证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或使其未能行使庭审最后陈述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法律应该保留允许其上诉的权利。第二,从试点实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虽然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比例不高,但说明了在速裁案件中仍然有被告人不服判决。因此,保留对速裁判决一审的监督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从另一个方面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基本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上诉而导致司法资源消耗的情况极少。而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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