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交易中心场际交易(商品粮)竞价交易细则-国家粮食交易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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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交易中心场际交易(商品粮)竞价交易细则-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粮食批发市场场际(商品粮)竞价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场际交易的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场际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规则》为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场际粮食交易基本概念: 保证金:为了保证交易有序进行,交易双方承诺正常交易及履约的预付金。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并参与交易会所缴纳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成交之后,为保障合同正常执行的保证金。 签约市场:签订场际粮食交易合作协议的粮食批发市场。 注册市场:在交易系统中为企业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的签约市场为该企业的注册市场。 报名市场:为会员办理交易、交割、结算及商务处理,并收取其相应手续费的签约市场。会员在参加交易会时,如果注册市场参与了交易会的组织,该会员就由注册市场管理,注册市场也即为该会员的报名市场;若注册市场未组织场际交易会,会员可向组织场际交易的任一签约市场报名,报名成功后,会员归属该签约市场管理,该签约市场即为会员在本场交易会中的报名市场。 发起市场:在场际交易系统中,发起组织交易活动的签约市场。 场际粮食交易会,采用竞价与协商、现场与网上结合的交易方式进行。各签约市场组织会员利用场际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四条 签约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签约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场际交易实行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市)签约市场申请注册会员资格,也可自愿在其他签约市场注册。当地无签约市场的,可自由选择向其他签约市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三)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四)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签约市场应及时审核企业注册申请,资料完备的批准其会员资格,为其发放入会资料。会员信息录入场际交易系统会员数据库。 第九条 会员参加场际交易活动,若注册市场组织本次场际交易会,须向注册市场报名;若注册市场未组织本次场际交易会的,可向组织场际交易的任一签约市场报名。接受会员报名的签约市场(报名市场)负责为会员办理交易手续,为其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市场组织的各种交易;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资格或者暂停交易。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三)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四)遵守场际交易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交易代表,应及时书面报告其注册市场。 第十三条 会员因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资格,程序如下: (一) 向注册市场递交申请; (二) 清算其在注册市场和各相关交易市场业务关系,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三) 经注册市场批准后,公布该会员资格注销。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五条 交易地点: 第四章 交易准备 第十六条 发起市场在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将场际交易会信息(包括购销意向标的清单)及时通过场际交易系统《场际粮食竞价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参会企业可在交易前在相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了解交易会的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十七条 卖方企业在交易会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购销意向给报名市场,由报名市场将购销意提交发起市场,发起市场将其整理后在场际交易系统及其它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场际交易标的的计量单位为吨,报价为元/吨。所有报价不含包装,若需要包装物,由买卖双方协商,另行计价。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十九条 交易会前1个工作日,参加交易的企业应向其报名市场预缴不低于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组织交易会的市场银行账户: 市场名称: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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