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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
《长沙学院章程
序 言
[校史简介]
长沙学院溯源于1970年创办的长沙市革委会师训班、1978年创办的湘江师范大专班和1983年创办的长沙大学。长沙市革委会教师培训班在1972年创办为长沙市师范学校,1974年改名为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1994年并入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湘江师范大专班在1979年创办为长沙市基础大学,1986年更名为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并入长沙大学。学校合并后,于2004年升格为本科,并更名为长沙学院。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培养目标、发展目标]
长沙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管理以服务为本”的理念,践行“力学笃行”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以“应用基础实、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人才培养目标,以“一对接四合作”为人才培养特色,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办学实力居湖南省内同类院校前列,特色鲜明的地方大学。
总 则
[制定依据]
第一条
[学校名称]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英文译名: University;英文缩写:。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性质、举办者]
第条是非营利性事业,
[学校职能、教育形式、办学规模]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为主,努力争取开办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在校全日制学生控制在20000人左右。
[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合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学术发展、科技进步;
(五)自主与大学
(五)自主与内外大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能;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与举办者关系]
第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
第二章 学 生
[学生的界定]
第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二)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的相关义务]
第条。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学校的奖惩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非学历教育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教职工的界定]
第条 教职工是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
第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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