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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之实务操作初稿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之实务操作(初稿)
目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主要是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具体实务当中如何操作下面逐条探讨: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务操作:充分通读相关文件,充分理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实务操作: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置研究开发费科目,根据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项目核算。账面反映的发生额应与申报金额相符,避免税务疑义。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实务操作:09年12月14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下文《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冀科政函〔2009〕22号),该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宜;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当地设区市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目前在秦皇岛市已有部分地区开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特别是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数额较大的公司估计将来都避免不了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提早规范相关资料:1、企业关于该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3、该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和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注意问题:企业应成立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人员应全部为专职人员,每个研发项目计划书应列举相关研发人员名单,避免管理人员兼职;项目立项尽量细化,避免单独研发项目大额支出。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实务操作:以上八项费用中未列举的费用一律不能加计扣除。注意研发过程中材料的回收再利用及试制产品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如存在需考虑扣除。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要严格限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需在项目计划书列示),研发人员如果同时兼任管理职务不能列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合理的工资分摊方法,如不能提供不能列入。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不能列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只能是用于研发而购置,如果亦在生产活动中应用,折旧及摊销不能列支。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实务操作:具体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未能取得原始凭证原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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