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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国税发 2008 116号文:
第九十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的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2009)98号文件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1、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是否研究开发项目必须事先在科技局等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立项?
总局未规定必须事先通过政府科技部门立项。
但企业内部自行立项,税务机关大多不予认可。
2、委托技术开发取得成果后,委托方将发生的委托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按期摊销,在加计扣除时,是按委托开发的全部支付额加计扣除,还是按当期摊销额的150%扣除?
按当期摊销额的150%加计扣除。
3、受托方的研究开发合同已在技术市场获得认可,是否对委托技术开发行为有足够的的证明力?
一般情况下,除上述外,委托方还需要出具当地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才可以加计扣除。
4、受托方的费用属商业秘密。不提供是否可以加计定?
答:商业秘密不是不提供涉税资料的合法理由。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符合116号文规定的,属于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归集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才能加计扣除。
5、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利润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支付给受托方的利润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其不属于委托方发生的支出。
6、关于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答:亏损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进一步形成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企业研发活动中产生废品变价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答: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8,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2009年10月1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9,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价30万以下是否可一次计成本?
答: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该文件把“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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