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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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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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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与行政法
通常分为国家的行政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前者在西方又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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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我国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有四类:
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4、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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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分
案例:药贩子从江湖医生收购假红参,区工商局暂扣,卖到药材供应站,药材供应站批发给某药店,患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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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不等于行政机关参与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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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规范调整时,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经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
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给予强行乞讨者3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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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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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范围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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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
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
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构(组建机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行政性公司)
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业协会、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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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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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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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其中最多的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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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组织。
2、主体双方通常处于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不对等地位。
3、内容具有国家先定力。
4、主体一方的国家机关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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