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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制度
B超管理及孕妇B超检查制度
(一)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启用新购入(包括淘汰、报损、转借等)B超设备,均应报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的B超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三)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四)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并将有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五)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制度。B超孕检时,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
(六)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包括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计生局,辖区卫生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申请人必须到指定医院经3名专家(两名专家及妇产科主任)诊断确属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当事人申请填写《政策内引产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下文简称审批表),经两名专家及妇产科主任及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申请人将医院签字盖章的审批表报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局审核批准(异地施术的,同时报施术医疗单位所在辖区县级卫生计生局审核批准),当事人凭审批表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施术。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局、施术单位所在辖区县级卫生计生局、施术医院各留存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
指定医疗机构及诊断专家应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不得故意推诿或徇私枉法。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辖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省内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辖区内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审批;省外对象必须持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局同意引产证明方可比照省内程序施术。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使用终止妊娠口服药品的医生要监督病人现场服药,实行“看服入口”。
(七)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八)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制度
(一)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严禁超范围检查。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四)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辖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并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五)确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
(六)利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单位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批准使用的医疗单位必须到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其他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采购人身份证。
(四)批准使用的医疗单位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与处方相符,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五)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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