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施细则.docVIP

某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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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施细则

大余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央、省级、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在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期内(2011-2013年)的农田水利项目,遵守本细则。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大余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依照本细则组织指导各乡镇的小农水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依照本细则,配合本区域范围内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以大余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西省大余县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报告》,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江西省大余县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报告》为平台,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农水建设跨越式发展,达到政府引导受益群众自建自管的要求。 第四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设计小农水项目工程建设中要尽量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实现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积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我县小农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分三年进行。重点县建设以小农水工程建设为主,并加强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和产权改革。 第六条 三年建设期满时,要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农水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在三年建设期任务完成后,要使县域内: 1、原有效灌溉面积11.696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83.48%,提升至有效灌溉面积13.21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94.325%。。 2、原节水灌溉面积4.55万亩,占有效灌溉面积的38.9%,提升至节水灌溉面积10.51万亩,占有效灌溉面积的79.53%,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从0.1提高到0.38万亩。 3、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45提高到0.55。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由原亩产465.8kg,提升至513kg,提高10.13%。 5、项目区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100%。 第七条 依据《江西省大余县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报告》,以现有垅涧里水库、跃进水库2座中型灌区和规划的74处200亩以上及新城镇200亩以下的小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配套、防渗、改造为主,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结合实际情况,在蔬菜基地和果业基地,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八条 按照重点县建设要求,县级财政在3年建设期内,每年将筹足配套资金400万元以上用于小农水建设,同时整合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开发、扶贫开发等相关资金,并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和吸收社会资金配合使用,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全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任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财政局、县水利局。 第十条 年度小农水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联合逐级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县水利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的材料编制和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将项目名单及有关申报文件和材料与县水利局联合上报省财政、省水利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县水利局组织专人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然后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建“大余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为小农水建设重点县办事机构,下设项目部、项目区各乡镇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第十四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必须确保中央和省级资金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按要求相应配套资金投入到位;同时积极整合各部门相关资金,并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当“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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