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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平和与安全
论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方面的作用
马明军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联合国是世界上唯一有权采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性组织。在过去六十多年里,联合国在维和领域,军控与裁军领域,反恐领域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同样面临着来自其本身和外界的多重困难,这有待世界各国人民去完善与解决。
[关键词]联合国;世界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院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最先提出“联合国”这一名称,并于1942年1月1日发布《联合国宣言》时首次使用。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期间,当时26个国家政府的代表承诺将继续共同对轴心国作战。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以《凡尔赛和约》为基础,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为宗旨,于1919年成立。然而“国联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它无力制止侵略和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其停止了一切活动,但“站在历史的立场上,我们不能不说,国际联盟代表着人类的一大成就”?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期间,50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起草《联合国宪章》。50国代表在中、苏、美及联合王国四国代表在美国顿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基础上进行了讨论,并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在绝大多数国家批准《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组织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
“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可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成立之初就确定的目的和宗旨,这也注定了联合国将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及其职能
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包括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秘书处以及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进行合作的普遍原则,这其中包括军备管制和军缩的原则,以及各个会员国、非会员国,安理会向其提交的有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向他们提出建议。同时,对于那些妨碍世界和平的行为以及由于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引起的情势,大会有建议和平调整的职权。由此可见,大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享有广泛的职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是不可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取得诸多的成就,尤其是在安理会无法发挥作用的紧急时刻,大会通过不断扩张其职权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的局面,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任。但是,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并不是无限的,《联合国宪章》为其职权设置了两项限制,即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采取具体行动:大会提建议的职权要受到安理会的限制。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又一机关,可以说安理会是上述四个机关中最重要的机关。其具体职权包括:1.促请。“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结合第三十三条可知,争端当事国有权也有义务自由选择和平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在此基础上,必要的时候安理会可以行使促请权来推动,促进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2.建议权。宪章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争端及相似之情势,安理会在任何阶段均可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安理会在第三十六条的权力仅限于对争端或情势的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而非对它们的实质解决或调整的建议。此外,这种建议权还受一项限制,即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理会在作成建议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对于特别严重的争端,安理会还可以适当提出解决建议权。3.调查权。根据宪章的相关规定,安理会为了判断某一争端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调查权的行使具有多样性,安理会可以通过听取当事国的相关申诉与辩论,或者成立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以及维多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后,安理会会做出相关决议,这些决议对于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安理会于联合国大会一样具有广泛的职权。
联合国秘书处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主要由秘书长或其代理人行使。秘书长在这方面的职权宪章仅有两项规定:1.在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请求或委托之下,行使这两个机构所拥有的部分职权;2.秘书长得提请安理会注意其认为可能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件。所以,秘书长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所拥有的职权与其他机关之间存在交叉重叠,但是该作用却不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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