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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滥用2
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滥用
指导老师:汪志刚 姓名:胡瑾 09法学 2011/11/23
摘要:由于各国相关法律对法定代表权的规定不明确,在实践出现了许多因代表权的滥用而侵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案件,也因代表权的滥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严重。因此,人们普遍要求强化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加重其责任,防止其滥用自己的代表权。(摘要是对文章基本观点的概括,以便让人一看就知道你文章研究了什么,得出了什么结论,建议重写摘要)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 权力滥用
由于各国相关法律对法定代表权的规定不明确,在实践出现了许多因代表权的滥用而侵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案件,也因代表权的滥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严重。因此,人们普遍要求强化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加重其责任,防止其滥用自己的代表权。
一: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滥用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指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我国,法人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执行东董事或经理,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负责人问诶总经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在实践中有人把“法定代表人”错误的成为“法人”或“法人代表”,然而,从规范的角度来说,这三个词 不能通用,“法人”一般是说公司这个组织在法律上的属性为法人,即与自然人相对,但在某一领域,基于职务而成为该领域的代表人或通过临时授权而产生代表人,他们都可以说是法人的代表,但是,“法定代表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
我们所说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滥用,是指法定代表人不合理的使用法律规范中的自由裁量权,如滥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滥用资金支配权,滥用人事管理权等。
二,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的行为
本文主要从法定代表人超越自己的代表权限的角度来阐述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的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越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行时有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人的法定代表人”。所谓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的有关决议和规章制度对其代表权的限制,而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侠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仅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的章程,公司内部的有关 决议和规章制度对其代表权的限制,而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不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
㈠超越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
公司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中要得地位,其越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行时有发生,公司法人目的范围是指设立法人是其所确立的该公司所欲从事的经营项目的基本范围,又称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我国习惯称之为“经营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均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经营范围,而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的法律文件,因此公司的目的范围是公司是公司商业登记的一项基本内容,这可以从公司鉴法的营业执照上得以体现,显然,公司目的范围对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形成限制。
公司法人与其代表人之间系委任关系,基于委任,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时取得代理权,其可在代理权限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对此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法定代表人不就成了法人的委托代理人,与法人之间是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你觉得能这样理解吗?),从内部关系看,法人目的范围作为法人成员成立该法人时确定的法人所欲从事的事业范围,对公司法人成员而言,其表达了法人成员投资集体意向,是法人成员意志的综合体现,对法定代表人而言,基于其与法人之间的委任关系,法人成员的集体一直对其具有约束力,从外部角度看,公司法人作为外部组织体,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只能由法人机关完成,其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公司只能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于有效限制,法人的经营范围只不过是法人对外活动中,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机制,这种限制反具有内部效力,即公司董事长或执行业务的股东应受拘束,但对外不应对第三人发生约束力,第三人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审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规定的权限。
㈡超越法律对代表权限制的行为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之限制有两种方式。第一,法律直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嗲表人不得代表公司,例《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会同意的之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二;法律通过对公司行为之禁止性规定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虽公司具备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公司行为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公司权利能力之所在。由于法律将代表法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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