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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和谐社会法先制行〉征文及参考文献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大会最重要的历史贡献和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党在新时期的理论主题和实践主题,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建设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必然先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法制建设是其坚强后盾和重要保障,只有在法制完善的社会,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发展进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就。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探索都是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开展与深化的,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在理论上,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体现在政治上,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体现在法制上,就是我国立法与法制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国民和全世界承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此后,朝着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加快步伐:《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制政府的框架更加清晰。
一、在新时期新阶段,立法既重效率,又重成果。
(一)、灾后重建有法可依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瞬间,大地痉挛,山崩地裂,中国进入“汶川时间”。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里氏8.0级地震灾害,整个国家进入了紧急状态。
面对无情灾难,依靠《突发时间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尚方宝剑”,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得到了急速锤炼。抗震救灾,法治“引路”;灾后重建,法治“领跑”。有力、有序、有效、透明的抗震救灾工作,赢得了国民的信任,也被国际社会打了高分,面对更为繁复的灾后重建工作,国务院又一次选择了法治——用刚性的法规,更好的促进和规范灾后重建工作。
(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紧急出台
首部针对一个地方震后恢复重建的行政法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高效出台,在中国立法史上都是罕见的,这也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大写的一笔,这生动诠释了一个人民政府对13亿人民的理性承诺,标志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体现了政府行政水平的提高。
从法规条文看,这部高效的立法,也有着高质量: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损毁的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恢复重建规划要吸取专家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了特殊要求;严格的监管规定,等等,清晰界定了政府的任务和职责,彰显着法制的力量,体现着人文的关怀,贯穿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都能从中找到答案。历史将会铭记这部特殊的条例。
2006年,我国正式制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这两项紧急预案的出台,意味着突发性灾害一旦出现时,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行政层面,都能有利、有力、有效、有条不紊的加以应对。正是由于党和政府这些年来的早有所备,才有今日的科学、及时、有力的应对;即无论是多种军的调遣,社会多种资源的整合,国家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都做到了快速、有序和高效,以求把地震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把抢救生命的可能性提到最高程度。
二、立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自2002年起历时五年七审的物权法制定过程,在民主立法和技术设计上,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立法标杆。物权法,上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下系民众切身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将中国的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而物权法草案迄今也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物权法的初审是在2002年12月的九届人大常委会上,十届人大常委会又经过6次审议。5年来,在一次次座谈、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经过7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就许多有争议的重大问题逐步达成共识。
7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12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早在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彭真委员长就提出要推进立法民主化,除非特殊情况,人大立法工作都要经过公议阶段。在对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10部法律征集意见之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距离最近的一次成功的征集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收到的意见,对草案作出了多项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公布,使人们在密切关注并参与草案内容修改的同时,也关注公布法律草案这一推进民主进程的做法。
(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完善了《民法》当中关于物权方面的法律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物权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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