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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组建工作会议材料之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 注意事项 一、工作要求 (一)加快工作步伐,按时完成组建工作 各有关单位,特别是牵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抓紧启动组建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 2006年底批准筹建的135个标委会(见国标委计划[2006]95号)中还没有报送成立方案的,筹建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成立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2007年底批复筹建的468个标委会(见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应于4月10日前将成立方案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标委会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成立大会,并启动标委会工作。 (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 各筹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标委会组建工作,保证组建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国家标准委将开通标委会组建工作网上意见箱,接收社会各界对标委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接收在标委会组建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报送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标准制定工作组(WG,以下简称工作组)减少报送材料(具体见补充通知),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要求不变。成立工作组要征求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成立分技术委员会要征求其所属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四)维护标委会组建工作严肃性 标委会的批复筹建经历了方案征集、筛选、公示、意见协调处理等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方方面面都参与了这项工作,国家标准委更是多次召开主任专题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标委会的批复筹建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的。因此,希望各有关方面要尊重和维护这一结果,未经国家标准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标委计划[2006]95号及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文件中明确的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等相关内容;备注栏中说明可以可调整相关内容的标委会,如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后才能调整。 二、注意事项 (一)关于报送材料 减少工作组成立报送材料(要求见标委综合函[2008]2号)。 委员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晰(建议用电子版表格填写),必须加盖委员所在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委员汇总表中委员所在单位用全称,职务、职称用统一规范名称。 委员信息要求真实有效,委员所在单位应是委员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成立方案文件由批复筹建文中明确的筹建单位报送,多家筹建的由牵头筹建单位报送;筹建单位筹建的多个标委会,其成立方案尽量用一个文件报送。 请筹建单位将纸面和电子版成立方案材料一并直接送国家标准委(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1310,邮编:100088)。如通过邮寄或交换方式报送,请务必电话确认成立方案已经收到(联系电话:010。发送成立方案电子邮件请同时抄送会议分组上明确的国家标准委分管专业系联系人。 向标准委报送成立方案需一份原件(盖有公章)和一份复印件,每个委员两张2寸彩色照片(不能有印章或污损)。 成立方案准备报送前,应与标准委分管专业部取得联系并作必要沟通。 逾期没有报送成立方案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标准委将调整筹建单位或秘书处承担单位直至撤销相关标委会筹建。 (二)关于标委会组成 委员资格: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应的工作年限),受聘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专家不宜同时在多个(5个以上)标委会担任职务。 组建方案要合理:企业委员比例要达到要求,要考虑不同规模企业、地域和行业代表性,成员总数利于开展工作,不宜过多。如标委会组成方案明显不合理(同一单位或地区人员过多等),国家标准委将调整筹建单位或秘书处承担单位直至撤销相关标委会筹建。 领导职务数量限制。标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低于40人的,领导成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超过总数的30%;40人以上的,标委会领导职务数不得超过12个(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得超过5个)。 联络员:为便于协调和联络工作,领域相互关联的TC应互派专家作为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TC甲选派本TC正式成员A专家作为联络员参加TC乙的活动,须由TC甲向TC乙的筹建单位去函,如双方协商一致,在TC乙的筹建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TC乙的成立方案中应明确A专家的联络员身份(A专家所在单位应为TC甲)。A专家参加TC乙的活动时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同一TC只能选派一名正式成员作为联络员参加另一TC的活动,联络员不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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