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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讲义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主讲人:王跃进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反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垦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素质,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以本人的理解和学习心得作以下讲解,有不当之处请提出指正,大家研讨,以便于共同提高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一讲 《处罚办法》的总体要求 该《处罚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对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安全监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讲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一、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以上种类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为1万元以上(包括本数),对生产经营单位为3万元以上除外﹞ 。 5、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以上四项行政处罚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需准备有听证程序进行)。 6、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由发证机关决定。暂扣、暂停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关闭; 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8、拘留;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两个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2、对报告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管辖。 4、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 5、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6、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比如我们农垦系统的分局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农牧场)设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讲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执法的要求 一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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