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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等13个省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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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等13个省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 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做法 辽宁:2004年6月10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 提出到2010年全省养老机构床位要达到12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8张左右,其中社会投资所设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我省“十一五规划” 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城市2.2%,农村1.8%)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老年服务机构中的养老院向老年人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养老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政府对“三无”老人实行货币化养老,对“低保”对象入院老人给予补助。 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 对于建设养老工程中的各项收费,酌情给予减免。对房地产商开发自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行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鼓励国有疗养院所、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等兴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机构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对不完全养老机构,根据收养老人的数量,部分享受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环保和城管部门对社会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应予以减免。 2007年争取在社会养老床位补贴上作出明确规定。 浙江:2006年5月2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 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并优先予以保证。 把养老机构划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种。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福建:2006年4月13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主要内容: 文件首先,提出目标任务。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的目标。要求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其次,落实现行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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