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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听证教材
税务听证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一)接收资料
负责接收由稽查审理管理岗、或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岗、发票综合管理岗、发票审核岗、委托代征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控装置管理岗等岗位传递来的税务听证申请资料,并根据《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同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接收资料包括: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资料、税务行政许可资料。
(二)受理审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按下列事项进行受理审查:
1、听证的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申请的时限: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提出听证,如其理由正当,税务机关应当准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四,国税发[1996]190号)
(三)通知听证
经过受理审查,提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必要时予以公告;并由当事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上签收;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七条,国税发[1996]190号)
(四)确定听证主持人
税务行政处罚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审)查机构的人员主持,通常税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税务听证主持人,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回避。(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九、十条,国税发[1996]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五)申请延期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决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国税发[1996]190号)
(六)工作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从接收资料到通知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国税发[1996]190号)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七)组织税务听证
1、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局领导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八条,国税发[1996]190号)
2、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国税发[1996]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3、听证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至十八的规定执行。
(八)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九)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二十一条,国税发[1996]1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二、税收执法风险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不作为,容易导致行政败诉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行政处分。在税务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需要举行的听证主要是依申请的听证,只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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