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培训:第三期房地产税收业务培训班答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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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第三期房地产税收业务培训班答疑

第三期房地产税收业务培训班 税收业务问题答疑 【问题一】问:开发项目有若干个单位工程,都已经达到可以销售或预售的程度,而配套设施、公共配套等未完工,而结转收入、成本时,其开发产品成本单价如何确定? 答:(1)关于收入的确认:①营业税计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10】20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③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关于配套设施问题。因为配套设施、公共配套等未完工,无法准确归集分配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费”,也就无法准确结转各个项目的销售成本。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预提。实际上,如果开发项目中只有单个工程完工,但相关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没有完工,说明整个开发项目也没有完工,不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除非是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的开发项目,但扣除项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也不能预提。 【问题二】问:我公司甲方供材处理是这样的:施工现场按实际用量现进,不超存积压。(1)甲方指定材料品牌由材料供应商送货到施工地点,由施工方点验查收,出具签收条;(2)供货商根据签收条,按施工承建方单位名称开具发票提供给甲方(开发商),由甲方支付材料款并与乙方进行转账结算。甲方通知乙方(施工方)开具收到甲供料款收据,视拨付工程款;甲方把材料发票转给乙方理账,双方交换记账依据进行理账。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乙方按工程结算全价,开具建筑工程发票。上述甲乙双方理账所需发票均妥善解决。 甲方会计分录:借:预付账款——乙方(施工单位)甲供料款 贷:应付账款——材料供应商 乙方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某工程(甲供材料款) 贷:预收账款——甲方(开发商)拨材料款 请问以上处理当否? 答:以上处理办法不是很妥当。 (1)贵公司的情况属于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进材料,再交付给乙方使用。从会计处理和发票开具上看,供货商的材料发票是开具给乙方的,而材料款是由甲方支付的;乙方在向甲方开具发票时,是按照全部工程款包括材料款开具的。这样,甲乙双方都存在着票款不对应的问题。 (2)按照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从贵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看,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甲供材。对此,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乙方提供材料,同时规定工程所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但不能指定供货厂商。 第二,供货厂商将材料送到工地时,由乙方点收,甲方和监理方可以查验。供货方将供货发票开具给乙方,乙方据此作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某供货商”科目。使用材料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材料款由乙方与供货商结算,支付材料款时,借记“应付账款——某供货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二,乙方按照工程全部款项包括材料款向甲方开具建筑安装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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