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鲁能被评若如踢国安那样能赢恒大 库卡打法不适合
北京时间8月16日19:35,2014赛季中超联赛展开第21轮角逐,山东鲁能客场1-4负于杭州绿城。前贵州人和主帅宫磊与著名体育评论员苏东做客甘肃卫视带来了这场比赛的点评。宫磊直言现在的鲁能没有表现出真实的水平,打弱队经常判若两队。苏东表示1-4负于绿城让鲁能一夜回到解放前,鲁能不是没有实力,可能是库卡维持球员状态的持续性不够。
宫磊表示鲁能很有实力,如果能够有像客场对阵国安的那场足协杯比赛的状态,鲁能具备战胜恒大的实力,“对库卡来说不光是足协杯要争取夺冠,而且他也谈到了鲁能这支球队有这么多好的球员,包括这么大的投入,对现在的排名是肯定不满足的。而且,这支球队之前打了足协杯客场打北京国安那场比赛呢,双方打成了高节奏、高对抗,能够反映出现在中超高水平之间的对决。这支球队确实很有实力,如果它跟国安的那场比赛客场都这样打,打恒大它也具备取胜的实力。”
宫磊称库卡依靠防守反击的打法,但鲁能这么多年就不是一支打反击的球队,“反而打弱队的时候,球队经常判若两队。竞技水平波动这么大,应该不是鲁能现在真实水平的表现。了解库卡的执教背景,他执教米内罗竞技夺得南美解放者杯冠军的时候,他是靠防守反击,他是靠这种打法,但是鲁能这支球队这么多年了并不是一支打反击的球队。”另外,宫磊还提到足协杯四强里还有上海绿地申花、江苏舜天,鲁能想要夺冠也不是那么容易。
苏东表示:“鲁能又输球了,鲁能一夜回到解放前啊。刚刚上一轮4-0胜了,而且那场比赛鲁能终于酣畅淋漓拿到这三分。没想到马上就被绿城击败了,库卡的日子确实不好过。鲁能不是说没有实力,这跟库卡可能有一定的原因,他维持球员状态的持续性不够。”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