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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鲁家峙会议记录第一次
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会议纪要
工程名称:普陀区第三期保障性住房(二期)2#楼人才公寓装修工程
会 议 名 称 第一次工地例会 主 持 人 会 议 地 址 施工现场会议室 会议日期 2014年3月1日 会议主要议题 安全、质量、进度 与会人员 详见签到单
会议内容:
会议就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分工作了介绍以及明确了开工前各单位应抓紧落实的相关事项。
一、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现场施工负责的项目班组人员和本次会议的目的是:1、相互认识、交流沟通,达到共同协作使工程顺利有效的实施;2、在全面启动中将存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来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3、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方需担负起各自的职责。
施工单位代表提出了大致准备情况:开工条件审查资料已办,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已作好进场准备。
三、监理单位就开工前施工方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提出具体要求,首先将开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装修总平面布置图、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审核;要求施工方严格按规范设计图纸施工,上道工序完成后经监理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所用材料要提供质保资料报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并立即退场;监理对主要部位和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需要送检的材料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检,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监理服务期自今日开始。
纪要整理: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Ο一四年三月一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参加单位:
浙江中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普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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