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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受托注册登记人,通过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有权使用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业务;
2、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集合计划交易待确认数据基础上对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进行交易确认处理;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
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集合计划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设置集合计划相关业务参数;
6、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集合计划份额余额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数据;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按时、足额完成集合计划业务相关资金结算;
8、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乙方制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协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
2、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不违背乙方制定的《业务指南》及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
3、甲方开办集合计划业务前,应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集合计划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提供的集合计划业务参数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数据交换协议格式按时向乙方发送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交易确认等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并对其所发送集合计划业务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6、甲方应严格履行其资金结算义务,自行或委托其集合计划托管人向乙方或按照乙方提供的资金清算指令向应收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7、甲方因技术故障、支付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与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集合计划业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在其系统允许条件下,应配合乙方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9、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系统联网测试;
10、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组织办理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的《业务指南》、《数据交换协议》、《业务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乙方制定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引、数据交换协议等业务规定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乙方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甲方配合开展集合计划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状况采取乙方《业务指南》、业务规则、指引及本协议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4、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发送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交易确认等集合计划业务数据,或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相关集合计划业务;
5、对甲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乙方《业务指南》、《数据交换协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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