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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 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至2004年5月,宣布接受原附则IV的国家累计达到了95个之多。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澳大利亚海域的“最近陆地”基线的定义细化,进一步扩大限制排放水域面积。 ?“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航行”——第1.6条:“‘国际航行’系指从本公约适用的一个国家到该国以外的一个港口的航行,反之亦然”。 ?考虑到集污舱的容积要求,增加第1.7条:“‘人员’系指船员与乘客”。 ?考虑到引入了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规定了证书的“周年日期”——第1.8条:“‘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改动相当重要,直接关系受附则IV约束船舶的范围和履约期限。 “适用范围”的改动较大,要求有紧有松: ?适用船舶范围从“200GT及以上”和“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缩减为“400GT及以上”和“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 ?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从原来的“本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提前至“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 ?豁免了“现有船舶”中的“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但不作为强制性要求,仅要求其“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进行装备”。 第4条:检验,和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 引入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进一步保证检验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一一加入了新的检验项目与检验要求;明确赋予指定船级社或认可组织的相应权力。 (1) 初次检验 ?将原有的“第3条检验”中“初次检验”对“生活污水系统”的要求单列,成为独立的“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 ?新的“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中,增加要求主管机关认可生活污水系统的类型。 (2) 换证检验 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将“定期检验”改为“换证检验”,并将“定期检验”中的展期规定合并入“第8条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 (3) 附加检验 增加了两部分: ?第4.4.2条一一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时,对该船的完整性或对本附则所涉及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时的报告与调查要求;和 ?船舶在按照第4.4.2条规定的调查结果进行修理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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