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忠诚义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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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忠诚义务.doc

浅议夫妻忠诚义务   【摘要】2001年修改婚姻法,将夫妻忠诚义务写入新婚姻法,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正式从道德的要求变为法律的规定,这引起的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大反响。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对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倡导性的规定。但是法律缺少对忠实义务以及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惩罚、后果以及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具体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故此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损害赔偿,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忠诚义务;忠诚协议;损害赔偿   一、引言   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后,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义务,同时也变成一项法律义务。夫妻之间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自古有之,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唐代的《唐律》,就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唐令》以周礼以来“七去”原则为法定休妻理由,出妻或者休妻是指男方片面提出离婚,虽然是片面的保护男性,但这可以看做是最初的夫妻忠实义务的雏形,唐《户令》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逸……七恶疾。”如果出现这七种状况,则男性可以以此为理由合法休妻。在当代立法中,夫妻相互忠实的平等义务,存在于许多国家的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对夫妻忠实义务有相应的规定,英国、美国法律都规定可以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诉请离婚的理由。《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做了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以及对夫妻忠诚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将到得要求诉诸法律层面,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随之出现,但是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有待肯定,同时能否以此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以及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有待探讨。   二、忠诚义务   忠实义务,也称为贞操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性生活方面的忠实和专一。在夫妻关系的立法中,关于是否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颇有争论。“无为说”认为婚姻本身意含着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不必另作规定。“不通说”主张法律要求夫妻相互忠实的用意是好的实际上却行不通,很可能会导致捉奸成风。“倒退说”声称规定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是一种历史的倒退。笔者并不认同这几种观点:   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要求。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忠实义务是对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贯彻,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其次,夫妻相互忠实是即使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是婚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对婚姻当事人的基本要求。法律开宗明义的规定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即使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也是婚姻社会属性的要求,并将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稳定。再者,法律对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加以规定,对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有在法律上进行规定,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为案件处理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实际,有其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三、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也只是一种价值提倡,并非说夫妻必须相互忠实。道德的问题自然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无法干预人的思想感情。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另一部分学者支持重视协议有效,他们认为,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促进双方的互敬互爱,维护和睦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第4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社会学的角度也看,“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从事后救济的角度看,如果双方没有具体协议,法院就很难操作赔偿的数额和执行的方法,所以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事前约定,无过错方理应顺利获得赔偿。笔者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有效说,夫妻忠实协议是夫妻双方遵守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一种体现,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夫妻双方是在平等、自愿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忠诚协议,协议内容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且不违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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