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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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内部投资决策机制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方”)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方”)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接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决策委员会委员6名,观察员1名。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推荐2名,基金管理公司推荐4名。观察员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 第四条 每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经原委派方再次委任,可以连任。但委派方有权决定其所委派的成员的任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照委派其的一方的决定任职或离任。同时委派方有义务保证其委派的各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工作的顺利交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推选,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依据委托方股东及管理方的建议,审议委托方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 审定管理方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审定委托方所有的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 (三) 监督、检查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投资运作情况; (四) 审定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投资变现或处置方案; (五) 审定管理方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计提坏帐准备方案。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观察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中不做商业性判断,只做合规性判断,并对合规性审查合格的投资决策出具《合规性审查函》。有权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 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关联交易等)拥有一票否决权。 (八)委托方与管理方公司章程以及《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授权的任何其它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管理方应就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制作初步的投资建议书,该投资建议书经管理方决策层审阅批准后,管理方应对该投资项目的财务、市场、技术及法律状况进行审慎调查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投资建议书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在做好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审阅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司重大技改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如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审定投资建议书。 第七条 对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委托方董事长同意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应由管理公司承担。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最终投资建议书只有在获得委托方董事会的书面同意后,管理方才能实施该等审定批准的投资建议书规定的投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前,管理方应至少提前七天把将在会议中讨论的事宜和会议地点、时间相关信息提供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除非该等信息之前已经提供给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它委员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给委员必要的准备时间。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投资会议决议的形成 (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因客观原因不能召开会议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会议或传真形式作出投资决策,此种会议方式亦为有效。 (二)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方案、报告时,应充分行使审查权,就项目的背景、引证来源、承办过程、论证结果、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控制等有关情况详细询问管理方代表、项目承办人。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中对管理方的投资方案可行性论证不足、或存在其它疑问时应暂不交付表决,责成管理方进一步完善后,交下次会议审议。 (四)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方式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方式。不同意、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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