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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治理: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趋向.doc
协作治理: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趋向
摘 要 社区治理是城市治理的基础性工程,国内学者近两年对城市社区治理进行了见仁见智的探讨。文章主要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力量、社会力量、市场力量以及国家―社会―市场三种力量间的冲突与协调等四条路径对近两年既有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综述,学界已就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中心社区治理结构的形成等达成共识,协作治理将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趋向。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 国家力量 社会力量 市场力量 协作治理 善治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是最早使用“社区”概念的人。在腾尼斯(1999)看来,社区是由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是一种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及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社区是最基层的治理单元,社区治理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创新进入党和政府的视野,同时也掀起了学术界对城市社区治理研究的新热潮。笔者试就学界近两年来关于城市社区治理研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力量
我国传统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行政型社区治理模式”(孟媛媛,2012),政府部门是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其治理的基本方式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型社区治理模式是否发生了转变?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力量扮演了何种角色?近两年来,许多学者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力量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谢金林(2011)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对城市基层权力变迁与社区治理的发展进行了研究。街居制度建构了城市基层权力体系,解决了国家力量向社会渗透的问题,增强了国家的社会组织能力与秩序建构能力。随着治理难题的增加,社区制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适度的调试,社区自治程度获得了提高,但是国家与社会在社区治理过程相互合作、良性互动格局并未真正实现。余泽卫(2012)以治理理论为框架,以社区治理为视角,对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余(2012)指出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行为主导性过强,干预了社区自治的实现。
张勇(2012)认为,我国的社区建设模式是“外生型城市社区建设模式”,“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国家力量。政府根据需要在社区治理单元进行社区建设,这种国家建构的社区建设内容以硬件设施为主,而忽略了社区居民的需要,忽视了居民“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忽视了市场、社会和社区成员在社区建设中角色的发挥,因此形成了独特的外生型城市社区建设模式。国家力量主导的“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是一种刚性的社区管理,借助政治权力和行政管控实现刚性稳定,居民参与不足导致社区治理困难,供给主体单一导致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而失衡。
唐文玉(2013)基于T社区的个案研究,揭示了存在于城市社区中的“权威效能治理”模式。张勇(2012)构造的“外生型社区建设模式”,是从国家力量在社区建设中扮演的根本性作用角度进行定义的。然则唐所构造的模式是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渗透与社会力量自下而上的生长相互遭遇所塑造出来的治理模式。“权威效能治理”展现了社区中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的“权威―服从”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是一种“中心―边缘”模式的合作,国家权力始终居于中心地位,扮演主导性的角色,而社会力量则只能扮演一种辅助国家权力、支持国家权力、为国家权力服务的角色。社会力量充当了国家渗透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的“基础设施”,并由此而拓展国家的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增进社区民众对国家权威的合法性认同,建构服从国家的社会秩序。
这些研究揭示了当前我国社区治理模式仍然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国家力量在社区治理中自始至终发挥着主导型的作用,但是随着社区治理主体的增加,国家力量的发挥要注重方法和限度问题。国家力量适度降低了社区治理的行政化,社区自治程度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得到介入的空间,社区治理模式开始呈现出向“强国家―强社会”发展的态势。
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社会力量
社区作为最基层的治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生活共同体。社区居委会作为联接国家管控与社区自治的桥梁,是国家在社区的代理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又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基层群众利益的社区自治组织,具有强烈的自治色彩。张珍(2012)将城市社区治理中居委会的角色界定为“自治、管理、服务、动员”,然后以太原市X社区为实证研究对象,认为该社区居委会自治角色弱化、管理角色依然强势、服务角色空缺、动员角色较强,居委会角色发生了偏差,社区居委会角色的矫正,要充分还原社区的自治角色。
近期的研究中,除了关注社区居委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扮演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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