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民审判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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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审判二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   三,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的状况   1,案件的受理及开庭前准备   如果把从民事案件的受理到开庭审理之前的过程作为一个诉讼阶段,那么此阶段可以说是近年来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动作最大的重点领域之一。就最初受理起诉的立案而言,在早已提出的“立(案与)审(理)分离”方针及设置立案庭的基础上,近年来法院系统又出现了不少新的改革动向。“立审分离”方针和立案庭设置的初衷,当然在于从制度理念及主体上都把案件的受理与审理过程明确区别开来,防止当事人与法官就案件的承办直接做相互选择。而近来体现在“审判流程管理”或“大立案”等口号中的改革动向,从与程序展开过程紧密关联的角度来看,则常常意味着立案庭不仅负责案件的受理,还要不同程度地直接承担开庭前的各种准备工作。这些准备活动可以包括送达、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证据或财产的保全、排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公告、指导当事人举证和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的调解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但把立案庭职能扩大到庭前准备的这类改革在不同法院被采用的情况很不平衡,即使实施了改革的法院在立案庭和审判庭对具体准备活动的分担上似乎也是千差万别的。在我们进行调查的四个中级法院,类似的改革尽管已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实施,但总的说来立案庭职能从主要负责收案向开庭前准备延伸的力度及广泛性却似乎都比较有限。   A中院的立案庭最早成立,从1996年就开始挂牌办公了(但当时还未获市编制办批准),B中院的立案庭成立于1998年。C中院的立案庭建立最晚,大约在99年最高法院颁布《五年改革纲要》之后。D中院原称“立案处”,近年才改为立案庭。这几个中院的立案庭原来主要都只是负责案件的受理,从2001到02年才逐渐启动立案庭职能向庭前准备延伸的改革。其中A中院实施这项改革的力度相对最大,送达、确定合议庭人员、排定开庭日期、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活动都要求由立案庭实施。这个情况估计与广东省高院从2000年10月就颁布了大力推行包含着立案庭延伸职能内容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定紧密相关。而在其他的三个中院,尽管送达、合议庭确定和开庭排期等任务也逐渐交给了立案庭,但大多数庭前准备活动仍由审判庭进行。通过访谈和有关文献我们还了解到,即使A中院的改革也因具体案件和承办人员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弹性,审判人员自己负责送达及主持证据交换等情况好像仍不少见。这项改革面临的一个共通问题就是立案庭与审判庭在程序衔接上易于脱节。例如立案庭排定的开庭日期往往因审判人员或当事人以及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而改变,合议庭的指定也经常需要与审判庭的意向协调或磨合。因为类似的问题,四个中院在立案方面的这种改革似乎都处在并不稳定的摸索过程中,而立案庭与审判庭分工合作的实际状况在相当程度上还很可能取决于配备的人员是否得力及其承担不同工作的意愿。   由于作为我们检索对象的案件大都是在上述改革尚未铺开的1999和2000这两年审结的,因此以下介绍的主要是此前的案件受理及庭前准备状况。   四个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做法大体相近。即由立案庭窗口人员接收诉状并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立案庭长签字批准是否受理。诉状及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再送交审判庭长,由其指定承办人,书记员和合议庭成员。此后案件即移交给承办法官,由他负责组织送达。关于从接受诉状到正式立案(以立案庭长签字批准日期为准)所需的时间,通过案件卷宗的检索我们只获得了A中院的数据。在全部样本中,7天以内立案的为105件,两周以内的为12件,两周以上为6件。另外三个中院则因立案审批表上未记明接受诉状的日期而无从了解受理所需要的时间,但从访谈等获得的印象,并考虑到这几个法院案源相对较少甚至C中院需要“找案办”的现实,估计除了有特殊情况的案件之外,立案时间一般只会更快。   诉讼文书的送达及其他准备都是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承办人(可能是审判长也可能不是)一人负责,开庭的日期也由他(她)指定。与如何进行庭前的准备以至与程序流程的整体结构相关,在第一次开庭的日期一般指定在什么时候这个问题上,四个法院之间呈现出了相当的差异。从总体倾向上看,B中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显得最短,A中院次之,C中院和D中院则最长。在B中院经过开庭的全部145个样本中,立案后35以内开庭的案件为81件,约占样本的56%左右;在两个月以内的为41件,约占28%;两个月以后才第一次开庭的样本则只有23件,约占16%左右。与此相对,A中院经过开庭的112个样本中,立案后35以内开庭的案件为21件,仅占样本的19%左右;在两个月以内开庭最多,达57件,约占51%;两个月之后才第一次开庭的样本为34件,约占30%左右。C中院经过开庭的32个样本中,立案后35天以内开庭的案件有11件,约占样本的34%左右;在两个月以内的则仅为5件,约占16%;两个月以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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