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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旭包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金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原公司章程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章程,(原公司章程不再沿用)。
公司名称:宁波金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三官堂华东物流城浙甬市场商务楼318号
公司由王东雷、洛特双喜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公司依法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壹拾伍年。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经 营 范 围
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塑料原
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股价限定经营货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上诉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为:
(一 )邵璐梦 货币出资4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百分之;
(二)洛特双喜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出资5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百分之。
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货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获得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要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院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执行董事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九条 会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都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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