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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侦查权看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
透过侦查权看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
地位和作用
作者: 王亚军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系列的一个警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成员,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辅助力量。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在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近些年的警务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在参与自侦办案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为此,笔者拟从分析司法警察的侦查权入手,结合国外立法规定,探讨如何整合检察办案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以期对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法警履行职责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院 司法警察 侦查权
【正文】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侦查权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侦查权,一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中只有检察官才享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职责,而司法警察不具有这项职责和权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通过检察人员统一行使,即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检察权的行使负责来实现的。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刑事案件侦查权。司法警察作为检察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理所当然地与其他检察官一样具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分析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侦查权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这一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完成法律监督任务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警务机构和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定组成人员之一,有着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组织建制、工作内容和要求。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执行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可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这一条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与公安、劳改劳教、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不同的,有其特殊性。《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此基础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又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制定并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为:(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从《规则》中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司法警察具有执行传唤、拘传和参与搜查,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职权,这些职权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因此,可以认定,司法警察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属于侦查人员,依法享有侦查权。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拥有的是不完全的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刑事侦查权力的。但就其法定职责来看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又不具有绝对、平等的侦查权,准确地定义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相对的协助侦查权。因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主要由依法任命的检察官,即: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承担,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采取每一项法律措施、侦查工作每行进一步的决定权都不是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决定的,而是由该案的承办人,即检察官依法报请批准后进行。在上述工作中,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在决定下达后,则必须服从。由此可见,在侦查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检察官,他们在侦查中是领导和决定者,也是具体指挥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司法警察在侦查中是协助者、执行者,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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