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章程20130903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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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章程 (2012年5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与举办单位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 Wuhan Yangtze Business University 学校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大学城西路3号 邮编430065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举办单位 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 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登记机关 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章 学校性质、办学宗旨与招生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投资主体民营化、管理制度现代化、教育教学规范化、专业设置市场化、后勤事务社会化的模式运行,努力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所需要的,具有基本理论素养、较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规模 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章 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 以管理学、社会学科为主干,工学、人文学科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逐步增设本科专业。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代表、院领导代表、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7人(含)以上奇数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若干名,秘书1名。董事长由举办单位代表出任;首届董事会董事由举办单位确定,但在过渡期间,首届董事会中应有中南民族大学派驻的代表担任董事,在以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名义招生的学生全部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离校之前不得退出董事会;以后每届董事会按席位分配数,分别由举办方推荐、院务会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教职工代表(至少2名)共同组成;董事会董事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解聘学校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解聘副院长和院长助理; 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审核预、决算,筹措办学经费,决定教职工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是讨论下列诸如涉及发展规划、教学、招生、财务、收费、安全与稳定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在65岁以下。院长由董事会推选,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或解聘学校院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制定学校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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