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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单个制作步骤是否当然具有新颖性多个步骤的结合是否具备新颖性?
单个制作步骤是否当然具有新颖性?多个步骤的结合是否具备新颖性?
【案情介绍】
薛连钦是名称为“肉脂渣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薛连钦两次在商场购得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联牌“纯精压缩肉”。 薛连钦认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原告薛连钦诉称:原告经长期研制开发了一种新产品“肉脂渣”,于2001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X。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的以“纯精压缩肉”命名的产品,原告于2001年4月28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在1997年9月12日以前已经生产肉脂渣,原告在其申请专利时提交的说明书中说明,肉脂渣是一种传统的食品。(2)原告享有专利的肉脂渣含有“味精、食盐、猪肉味香精、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而被告生产的肉脂渣含有味精、食盐、香精、亚硝酸钠和天然孜然,不含有D[CD*3/5]异抗坏血酸钠。在几乎所有食品中味精、食盐、香精是必备的配料;亚硝酸钠是肉制品中普通的添加剂,具有防腐和加快制熟的作用,各类肉制品都含有; D[CD*3/5]异抗坏血酸钠是一种抗氧保鲜剂,可保持食品的色泽,原告的产品因添加了D[CD*3/5]异抗坏血酸钠而具有“枣红色和浓郁的芬芳气味,有一种特殊的盐渍风味和丰厚的特殊鲜度”,因此,添加D[CD*3/5]异抗坏血酸钠是原告专利的“创造性”所在。(3)被告的制造方法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方法完全不同,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生产的肉脂渣是一种普通的肉脂渣,不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薛连钦是名称为“肉脂渣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X,申请日为1997年9月12日,1999年3月24日被公开,授予专利权的日期为2001年6月23日,在本案审理期间该专利有效存续。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1由猪的横纹肌肉制成的肉脂渣,其特征是,含有味精、食盐、猪肉香精、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2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肉脂渣的方法,其特征是,依次包括如下步骤:a将经过精选的猪横纹肌肉切割成适当大小的肉丁;b在生肉丁中加入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搅拌均匀,腌制8—24小时,每千克生肉丁,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的加入量为:亚硝酸钠01—015克,D[CD*3/5]异抗坏血酸钠025—05克;c将腌制后的生肉丁放在100—140度的花生油中炸熟;d将炸熟的肉丁捞出,乘热加入味精、食盐、猪肉味香精,搅拌均匀,每千克未腌制以前的生肉丁,味精、食盐、猪肉味香精的加入量为:味精7—10克,食盐30—120克,猪肉味香精30—80克;e将搅拌均匀的熟肉丁乘热装入压模中,在2675—4458mpa的压强下,加压40—90分钟,挤出熟肉丁中的部分液体。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造肉脂渣的方法,其特征是,每千克生肉丁,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的加入量为:亚硝酸钠0125—015克,D[CD*3/5]异抗坏血酸钠04—05克;每千克未腌制以前的生肉丁,味精、食盐、猪肉味香精的加入量为:味精9—10克,食盐50—100克,猪肉味香精50—70克。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制造肉脂渣的方法,其特征是,将搅拌均匀的熟肉丁乘热装入压模中,在3—4mpa的压强下,加压50—70分钟。”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称:过去的肉脂渣是用猪肉提炼猪大油的过程中生产的副产品,该发明是一种肉脂渣及其制造方法,为克服已有的肉脂渣色泽差、油腻的缺点,本发明是由猪的横纹肌肉制成的肉脂渣,它含有味精、食盐、猪肉味香精、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肉脂渣的制造方法主要包括将生肉丁用亚硝酸钠和D[CD*3/5]异抗坏血酸钠腌制,油炸,加入味精、食盐和猪肉味香精,装模加压等步骤。本发明的肉脂渣具有肉制品的质感,颜色为枣红色,且能够保色,保持了新鲜猪瘦肉那种固有颜色,具有浓郁的芬芳气味,有一种特殊的盐渍风味和丰厚特殊的鲜度,回味无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称在1997年9月12日以前已经生产压缩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原告该专利的性质以及原告在说明书中对专利产品的描述,法院确定该专利产品为新产品。原告“肉脂渣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括产品及制造方法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中的两项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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