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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与理性思考 来源:网络 作者:唐作培 时间:2006/08/30 ????? 摘? 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 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理性思考了本罪罪 名不能准确反映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结果情节规定欠明确,仅有本罪不足以对直接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事惩罚。 ?????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司法适用? 理性思考  我国97年修订的《刑法》第342条明确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条概括为“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1]非 法占用耕地罪不但对我国耕地保护,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而且维护了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的权 威。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保护对象仅是耕地,而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却得不到刑法的直接保护。农用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是 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的基础,没有农用地,就不可能有农业。现实中破坏其他农用地情况又屡见不鲜,并且有些地方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鉴于此,2001年8月31日的刑法修正案(二)又将第342条修正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条概括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罪名,[2] 并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占用耕地罪相比,扩大了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由保护耕地扩大到整个农用地。这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刑法武器,填补了刑法对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保护出现的“真空”。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很好的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就必须对该罪的内涵有准确的把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其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下面笔者仅就犯罪对象和 客观方面的认定进行详细地阐述。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 该罪的对象是农用地,但是实践中农用地的含义和范围不易把握。《土地管理法》(1998年, 下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依我国土地利用 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土地中最适合农作 物生长的精华,是人类食物和衣着原料的主要来源,它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耕地在法律上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特殊耕 地和一般耕地。依《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4条 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有: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 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所谓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等林木的土地,包括森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所谓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公顷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等。所谓牧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等。所谓其他农用地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1.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认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3]如《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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