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docVIP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21538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诉B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号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四知初字第70号   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大卫.M.考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光、司义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林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飞。   委托代理人:胡伟,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B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商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6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王晶共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0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海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云飞、胡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世界知名企业。公司年销售额240亿美元,为道琼斯工业指数的30家构成公司之一,也是“标准普尔500指数”的组成部分,在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前200位。近20年里,原告在中国13个城市建立了代表处,在中国地区的总销售额为5.6亿美元。原告于1979年在中国申请注册“Honeywell”商标,先后在国际分类第1、7、9、11、41和42类分别进行了注册。“Honeywell”商标在中国同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于2004年己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霍尼韦尔”作为公司商号己经具有80余年的历史,“霍尼韦尔”商号直接代表了原告的产品和服务,也代表了原告的声望和商誉。原告早在1935年,就开始进入中国香港市场。原告1993年在中国申请注册“霍尼韦尔”商标,先后在国际分类第7、9、11类分别进行了注册。“霍尼韦尔”商标在中国经长期、广泛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符合构成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请求法院认定“霍尼韦尔”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的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完全抄袭了“霍尼韦尔”的文字组合,只是将“韦”字变成“威”字。消费者必然会误认为被告与世界著名公司原告有着某种关联性,这种混淆会给原告的商誉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被告在其公司标牌、生产车间、工作服、名片等企业标记上突出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的字样,被告生产的散热器,在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宣传册都以显著的方式使用了上述商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号权和商标权。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搭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名称和相关标记;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Honeywell”和“霍尼威尔”字样的产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被告赔偿原告调查费用、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共7份。   1、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697509、697659、693599、1140176、146635、146653、157545、1985170、1992958、2010321、3203132,证明原告依法享有“霍尼韦尔”及“Honeywell”注册商标专用权;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Honeywell”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证明“Honeywell”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被告的工商档案资料,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4、被告的公司标牌、生产车间的现场,证明被告突出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商标标识;   5、被告的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册,证明被告突出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商标标识;   6、被告在销售中出具的订货合同及发票,证明被告突出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商标标识;   7、原告的律师收费发票,证明原告损失的赔偿依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原告请求法院认定“霍尼韦尔”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   8、全球500强公司排行榜,证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为全球著名企业,全球500强企业排行前200位;   9、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证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作为全球著名企业,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全球30家构成公司之一;   10、标准普尔500成分股,证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作为全球著名企业,为标准普尔500指数的组成部分;   11、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在中国设置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介绍资料,证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在中国成

文档评论(0)

yingro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