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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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机构责任摘要: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所遭受的来自教育机构的人身损害和机构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针对来自教育机构自身的损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归结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对第三人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关键词:教育机构责任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教育机构责任界定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机构责任的界定需要注意:一、教育机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但不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学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对受害学生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学生财产损害的规范,只对人身损害做出了规定。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对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包括在校学生加害他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教育机构对学生之间的伤害承担责任,也是基于学生作为被侵权方,而不是因为学校要对学生的加害行为负责。二、教育机构责任来源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所发生法律事实造成的后果,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应首先确定学校具有何种义务,只有违反其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应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法律文件中的“教育、管理职责”、“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没有本质区别,都体现了教育义务;“管理”本身含有“保护”之意,具有同一含义,指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教育、指导、监督、保护、组织、管理等各项职责和义务,其总的目的在于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管理职责”并不需要细分,完全可归结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因正是因为其违反了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在时间和地域上的界定,法律将教育机构的责任限制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无论是每学期中间,还是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关于区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他们送到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进入校门起至走出校门时),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学校组织的春游、夏令营等活动时,学校仍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总的可归为两类:一是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食品安全之类的安全,二是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三、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责任的有无没有影响。学校对学生伤害后果主要负过错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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