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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类文件汇编

电价类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黑龙江省现执行电价表 第二部分:现执行用电类别说明 一、???????????? 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应用范围:居民生活用电是指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国家计委、电力部计物价〔1993〕1117号文件补充说明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2、其他规定: (1)街道和个体办(幼儿)园给予优惠政策,电费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目前省公司没有明确是否执行)(黑教联发[1996]7号《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暂不执行居民电价。 (2)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其他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电价。(黑价格字[2001]1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3)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及其它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军队用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驻军用电,不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森林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消防部队、边防部队、内卫部队(包括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护卫,城市巡逻等)和机动师等用电。(黑电市营部[2002]163号《关于营业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但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高校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48号)《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黑价格字[2001]237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范围: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高校,以及普通中专和普通成人中专所属的学生食堂、澡堂用电。(黑电市营[2005]21号、黑教联[2004]53号、教发[2004]15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5)对社会福利机构用于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要求与其他用电分表计量,如不能分表计量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该用电不执行梯级优惠电价。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等,不含精神病医院。(黑电市营部[2004]171号《关于明确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6)同价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省电力公司向省民政部门统一计缴低保用户补贴,由民政部门在每月每户30千瓦时电量以内予以专项补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13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每月每户定额补贴2.58元,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黑价格字[2004]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7)供电企业向纳入农网改造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部门销售的居民生活电量,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80号文件批准的居民电价基础上,暂按降低0.084元/千瓦时执行。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系统供电部门对其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降低0.12元/千瓦时,降低后的居民电价不低于0.47元/千瓦时。考虑自备电厂原因,省农垦总局所属红兴隆、建三江及牡丹江农垦供电企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水平,由省农垦区物价局另行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黑价格字[2004]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2005年4月20日抄见电量起,农垦、森工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执行0.47元/千瓦时。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141元。取消向居民收取的每户1千瓦时的表损电量。(黑价格字[2005]78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8)对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起,居民生活电量执行0.42元/千瓦时(黑价格函字[2004]17号、黑电财[2004]362号)。 (9)黑龙江省居民同价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伊春林业电网同价自2004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3、居民生活电价优惠 (1)为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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